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5月06日16时00分269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民族民政
“敬老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太原市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满足农村五保集中供养需求,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敬老院筹建、建院登记;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敬老院经费筹集使用情况;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是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五保户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成立由供养对象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民主管理制度。
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农村敬老院实行院长和服务人员聘用制。院长选聘条件为: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懂经营,善管理,恪尽职守,热爱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工作需求确定,护理服务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入院院民1:10的比例。护理服务人员工资根据其工作性质量化考核确定。
第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实施规范化管理,明确院长、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院民守则及医务、食堂、财务、娱乐、奖惩等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村敬老院应建立供养对象个人供养和健康档案。对集中供养人员,签定五保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对分散供养人员,由敬老院、受委托的扶(认)养人和五保对象签定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供养协议、供养措施、健康医疗状况记录在册,建档立案。
第九条农村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有条件的可接收“三无对象“、优抚对象、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供养,加强社会福利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五保户按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后,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应注重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科学配餐,讲究营养、卫生,确保供养对象饮食安全。
敬老院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一条农村敬老院经费来源除中央转移支付,省、市供养补助外,五保对象供养资金不足年度供养标准部分在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农村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实行分片管理、供养资金统筹使用。集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纳入区域敬老院管理范畴。县级财政将五保供养资金和敬老院管理经费下拨到敬老院,在确保按标施保的情况下,对其生活供养实行统筹管理。集中供养标准应高于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分散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年规定享受的五保供养标准。
第十三条依托社会力量,多渠道帮扶农村敬老院。
(一)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对五保对象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
(二)敬老院要开展五保户寄养、代养活动,拓宽供养渠道;开展结队帮扶农村敬老院活动,改善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三)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进一步明确乡(镇)、村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五保供养义务和责任。
(四)社会捐赠活动中募集的款物、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需求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农村敬老院监督小组,定期监督检查农村敬老院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供养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建立农村敬老院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敬老院集中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定期公布五保供养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实施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敬老院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
市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年度五保供养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予以通报。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经费及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中国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篇: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0602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2]44号【发布日期】
1992-07-07【生效日期】
1992-07-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1992年7月7日辽政办发〔1992〕4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乡(含镇,下同)举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
第四条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第六条乡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乡举办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审查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的人员、经费条件;
(三)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有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敬老院停办,必须有正当理由,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对养员作出妥善安排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对五保户,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时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敬老院的制度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敬老院对符合五保户条件的优抚对象、归侨侨眷、村干部和儿童,应当优先接收入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在敬老院的学龄孤儿,应当保证其就学,并供养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乡举办的敬老院在修缮房屋、购置设备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五保户入院的供养费,由其原单位承担。
养员的原单位或者负有供养义务的亲属,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交纳养员当年的生活费,敬老院可以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救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敬老院可以接收老年人自费入院养老,其生活费自理,但不得低于同院集体供养养员的生活费标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敬老院内部应当成立有养员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作为院长领导下的自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敬老院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敬老院和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和尊重养员。
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患病的养员,应当在饮食、卫生、医疗、护理等方面给予照顾,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敬老院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副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养员生活,不得冲抵养员的供养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养员的身体条件,组织生产性劳动。有劳动能力的养员,应当参加劳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敬老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乡人民政府对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歧视、虐待养员,或者对养员放弃管理和护理的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辞退、开除。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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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
(四)文化素质。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五)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七)户籍要求。具有所在乡镇农村户口。
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
第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1.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求得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
(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
(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2.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敬老院的预决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分科目独立建帐,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公布,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季核实帐目确保账证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四)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兼做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账务。
3.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
(二)协助当地卫生院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如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做好病号护理工作。并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
(三)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并做好每天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每周谈话记录
(四)协助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出老年保健知识专栏,促进供养人员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五)组织院民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并做好院领导交代的其他事情。
4.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和食物采购、使用情况,虚心接受院领导、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三)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放理,炊事用具用后,做好洗净、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四)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和建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调剂好伙食,按时保质提供饭菜。
(五)安排好厨房帮厨人员工作。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六)热心服务院民,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工作人员或自愿提供帮助的院民送餐,并在饮食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
(八)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服务内容不达标、不规范和无资质经营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超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