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法律问题及制度构建
摘要。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日益严峻,甚至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虽然各级政府不断积极探索和解决相关问题,但缺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上的顶层设计。鉴于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依据不足的现状,应进一步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框架、完善环境投入、补偿、监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和司法制度。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法律问题;制度构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外在面貌得到了全面改善,整齐的街道、崭新的住房都让农村居住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也发生了变化。自然资源的破坏、工业污染的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只有进一步优化农村的环境,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的立法、加强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我国农村经济才能有着更长远的发展,才能跳出外国先污染后治理的怪圈。因此,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构建农村环境的治理体系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现状
在学理上,农村环境治理与农业环境治理的概念容易混淆。学术界未形成农村环境治理和农业环境治理的统一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很难为后续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与执法工作提供了一些理论上的指导。为此,学术界应尽快统一一个包含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的一个综合概念,为将来关于涉农环境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提供学理上的基础。从实际应用上来看,区分农业环境治理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意义不大,因为农业的建设与发展是在农村进行的,而农村又是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固有区域,基于此,在立法技术上建议统一改为涉农环境治理与保护。这样既统一了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又区分了城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在现实中,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主要面临工业化污染严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的问题。具体来说,其一,工业化污染严重。处于经济利益和企业生产成本的考虑,城市中的许多企业将高能耗、高排放和重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向农村转移。各种工业废弃物没有经过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河流和土壤之中。在城市工业转入农村的同时,乡镇企业也随之发展起来了,与城市重工业规模大、相对集中相比,乡镇企业呈现出规模小、相对分散的特点,这对农村环境治理来说是一个新的考验。其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自然资源大部分位于近农村地区,近些年政府逐步重视环境的保护,早在200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而现在农村烧荒、砍伐林木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造成土壤和植被的破坏,每年烧荒引发的火灾都有发生,屡禁不止。烧荒问题需要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否则将严重破坏动植物的栖息空间,也会降低了生物的多样性,进一步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平衡,对国家的自然资源甚至稀有资源的保护来说都是重创,这些问题都与总书记的要求背道而驰。其三,农民本身环境的保护认识不强和环保法律知识欠缺。现阶段我国农民的受教育水平还略显偏低,受到小农思维的影响,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同时,大量、过度使用农药、环肥、地膜,这就给土地污染和食品安全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大部分的农民生活污水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过度使用化肥、农药使农村土地的原生态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农民使用地膜残片不易分解,更是影响到了土地的渗透性。农村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粪便直接排放到了附近的河流中、甚至是田地旁、山林里,这些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直接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问题
农村环境立法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对环境立法予以高度重视,于2014年4月24日修改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在环境立法领域里一次重大的进步。但是目前《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条款较少。《环境保护法》在33条、49条和50条中,专门规定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款。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较为分散的规定了农村环境治理保护的相关条款。剩下的就是散见于政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之中,而这些法规规章对相关污染参数规定的标准参差不齐,许多地方法院在审理农村环境案件中,因适用的法律条文不一致,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且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初衷较多的是以城市为中心,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农村环境治理的司法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在我国各级法院中专门设立的环境纠纷法庭可谓凤毛麟角,由于涉农类的纠纷案件多由县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环境纠纷类案件又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会出现涉农环境纠纷案件在管辖权上出现异议的问题。而且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多出身于城市。接触农村案件较少、涉农纠纷处理经验相对不足,而目前有许多涉及农村的环境纠纷的案件又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农村村民的环境权问题的案件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涌现出许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这使涉农环境保护司法的工作效率大为降低。因此要解决农村环境纠纷的法律问题,应当加大力气从设立专门的审理涉农环境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农村环境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现阶段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所涉及的行政部门较多比如农业局、水利局和交通局等,这些部门均有部分权力进行执法,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机关,这就形成了各部门之间利益相对不协调。一旦出现农村环境问题,就出现了群龙治水的局面,甚至对本部门“有利”的案件。各部门争相执法,导致农民或村集体不知道该听哪个执法机构的,如遇到跨部门、跨地域、比较难啃的农村环境纠纷,就会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三、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
为有效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必须制定出一部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城市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都比较完善,而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却相对薄弱。因此,要统筹城市和农村两个领域的立法工作尤为重要,切不可顾此失彼。在建立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逐步构建以下几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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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吕东明.生态文明视域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8(2):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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