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委属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各地农业行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农办及各乡镇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农委负责对省厅、挂牌督办和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区域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农办及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省厅和挂牌督办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市农委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市农委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市农委要及时向重大隐患所在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于每季度末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农委备案。

第八条责任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卷内目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市农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委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农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农委及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农委及其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辖区内市属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单位或分管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委及其小组约谈。

(一)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的;

(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六)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农委、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委及其小组的约谈,由小组联合委应急管理处、委监察部门、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约谈,由本部门组织开展。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公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单位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三条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尽快组织实施。

第四条收到安全生产整改令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应当向农委书面反馈整改令落实情况。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在按要求反馈落实情况的同时,有关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稳定,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条农委建立整改令落实情况台账,逐项跟踪督办。对于无正当理由且未按照安全生产整改令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