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场申报审批制度

建立种畜禽场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

(一)审批权限

1、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的建立,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禽孵化厂的建立,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建场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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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后,半年内没有落实和开始筹建者,原批件将自行作废,若要再建,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筹建结束后,按程序和管理权限申请验收,及时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