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芜湖县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创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塘坝、河沟、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
第三条按照“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改革。县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体制改革负总责。跨镇的工程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镇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第二章投资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积极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
(一)县、镇足额落实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制定财政奖补实施细则,按工程类型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和奖补操作程序。
(二)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农水重点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则上承担年度任务的50%。
1.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县有关部门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县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负责整合项目的协调落实,各相关部门负责主管项目任务的推进实施。
2.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末按规划拟订下一年度总任务,提出分解到各镇的年度任务指标初步方案;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建办”)将初步方案送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县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年度项目安排情况确定各镇承担的任务并布置填报后,将本部门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总任务和各镇分解任务报县农建办。
3.县农建办牵头协调各涉水项目资金承担的任务和专项资金承担的任务,将年度总任务、县有关部门任务和分解到镇的任务报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实施。
(三)鼓励受益主体筹资筹劳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对受益主体能够自主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励受益主体自主建设,各地在安排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时给予补助;对属于受益主体自主建设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适当自筹资金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使用权人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负担”的原则,使用权归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权人或直接受益的群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管护。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县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受益主体共同确定。对具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工程,可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经营权,拓宽管护经费筹措渠道。
(三)县、镇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可统筹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的1%、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县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第六条县财政和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等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要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公布,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各镇按照县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明确到具体工程,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水资源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体意愿,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第九条结合相关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县相关部门制定所属涉水项目支持自主建设试点办法,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推进实施。
(一)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设内容,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由受益主体进行自主建设。
(二)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各有关支农涉水项目结合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试点方式、对象、规模和途径。
(三)自主建设项目由自主建设主体向镇政府提出申报,经镇初步审核、筛选后汇总,报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自主建设项目内容由县级有关部门会同镇政府与自主建设主体商定,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其建设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五)对简易工程,主要由自主建设主体自行组织力量建设施工;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需要一定资质施工队伍实施的,可由自主建设主体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相关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按工程进度依规拨付建设资金,帮助建设主体规范建设管理程序,落实建管责任和推进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充分发挥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的作用,加强现场指导与监管。
(六)项目竣工后,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镇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结财政资金清算和拨付,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承担的工程,由县水务局会同财政局推进实施:
(一)项目拟订。
县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镇的意见后,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镇级负责实施的项目经征求有关行政村意见后,由镇政府拟订,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报;受益主体承担的项目,由各受益主体经所在行政村向镇政府申报,镇水利站初步审核、筛选、分类汇总,报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批。鼓励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拟订具体项目和建设主体。
(二)申报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申报表。包括具体工程名册、地点、现状、建设内容与规模、资金筹措方案(须包含自筹资金或劳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等。
2.申报主体代表签字、盖章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3.申报主体为村、组集体的,须提供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材料;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须提供有效的登记注册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4.申报项目的现状照片,点状工程要能反映项目全貌,线状和面状工程选取不少于3个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实情况,并用gps定位。
(三)项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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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列入改造提升实施计划的小型水利工程,应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管护运行机制。对工程管护落实不到位的建设主体,取消其再次申报小型水利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委、县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