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5篇范文]

关于转发水利部水文局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水利部水文局最近以•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计„2004‟197号)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各局,请遵照执行。为了搞好我省的水文设施建设,规范我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范围内的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一律按水利部水文局“水文计„2004‟197号”文的要求办理。省局•关于规范上报技改方案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的通知‣(川水文基设„2001‟105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省局规定。中央投入并委托省管的项目、经省局批复资金达1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局主持验收;其余项目由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完成决算编制

四、由省局验收的工程项目,其承建局必须提前按要

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电子文档)。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七、由各地区局自行主持验收的项目,其验收文件应归档备查。由省局委托承建局代为验收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