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综[2010]5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地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各地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七条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鼓励先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省辖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省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省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九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地区的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面积×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地区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Σ(经核定的全省年度拆迁户数×全省上一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十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总结报告形式,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包括。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