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发改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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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发改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