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集中检查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淮河流域河道采砂集中检查的通知

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水利厅:

为坚决打击淮河流域非法采砂,巩固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航运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水利部决定于2014年8月15日~11月15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集中检查(以下简称“集中检查”),并将其作为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1年以来,水利部会同淮河流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政府组织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部分地区非法采砂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河段发生了采砂船剐蹭跨河高压电缆,危及河道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国务院安委会近日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列为“六打六治”的重要内容。本次检查是水利行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对2011年以来淮河采砂专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深化。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始终把公共安全放在首位,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通过集中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有序可控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准确把握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

本次集中检查由水利部统一部署,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四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四省水利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河道采砂检查,淮委负责直管河道的检查,并按水利部统一安排对四省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一是采砂船只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危及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码头、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二是非法采砂打击和执法情况、采运砂船只管理情况及沿河砂场整治情况;三是采砂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等。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检查重点,对2011年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采砂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采砂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的重要区域、重点河段进行集中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单位要组成由本单位负责人带队的检查组,管理任务重的省可组织多个检查组。各检查组要在9月15日前完成检查,集中检查时间不少于10天。请淮委和四省水利厅于9月15日前将集中检查情况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三、扎实做好集中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当前正值淮河防汛主汛期,此次集中检查范围广、任务重、要求高。淮委和四省水利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整改,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一是细化检查方案,各检查组要结合检查重点,制定针对性强、便于实施、严谨细致的实施方案,提出相关明确要求二是深入排查梳理,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航运安全和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采(运)砂行为,逐段组织梳理排查,逐段制定解决方案,逐段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三是查处整改到位,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采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采砂高发频发的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要适时组织专项打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分类梳理,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各检查单位要于9月20日前下达整改通知(抄报水利部),并督促要求相关地方和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淮委和四省水利厅要指导督促各地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强化河道采砂日常监管,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在集中检查后1个月内完成,确实难以按时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的整改期限。请淮委和四省水利厅在2014年10月2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部。

我部将在10月底至11月上旬适时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抽查采砂管理问题较集中、安全隐患较突出的地区和河段,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同时,对本次淮河流域河道采砂集中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在1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呈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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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

(一)推进联合执法。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制定巡查方案,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方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问题严重的地方,通报当地政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规范采砂许可。各地要根据管理权限科学编制本辖区河道采砂规划并严格执行。依法依规划依程序进行许可,引导、督促建设单位、采砂业主依法申报,合法开采。严禁未批先采、违规许可、越权许可。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现场监管,制定并落实现场监管方案。

三、加大涉砂船舶管理力度

(一)严管涉砂船舶。各级政府牵头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建造、改装、移动、运输、安全生产等环节严管严控,构建涉砂船舶齐抓共管局面。船舶建造主管部门、港航海事等部门要严控采砂船舶建造及改造审批、采砂船舶新增注册登记、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同时加大对违法改变船舶用途,特别是加装、改装采砂机具行为的打击力度。水利、港航海事、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滞留本行政区域的外籍采砂船舶实行强制驱离。港航海事、水利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运砂船舶的检查,对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整治“三无”船舶。各级政府要拟订方案、明确时限,组织交通、港航海事、公安、水利等部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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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本辖区内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采运砂船舶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进行全面摸排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拆除。各地要研究制定切割拆除过剩采砂船舶的配套政策,消化富余采运砂船舶,引导转产转业。

四、全面开展砂场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砂场。各地要按照省治理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统筹开发,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方针,强力推进砂场综合治理。地方政府作为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砂场和非法采砂活动的治理工作。省内其他河流的砂场治理工作,参照长江干线治理的办法,于今年内尽快启动实施。

(二)取缔非法砂场。采取严格关停、限期整改、完善手续、搬迁整合、回收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非法砂场进行全面整治。对必须取缔的非法砂场,由有关职能部门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设施设备,恢复岸线原貌。逾期不拆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拆除违建设施、查封吊机、停止供电、禁止船舶停靠等方式予以取缔。

五、积极推进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建立专业化的河道采砂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加强监管执法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实施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配齐执法船艇、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现场取证设备等必要装备,推进视频监控、卫星定位、“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在河道采砂管理执法中的应用。

(二)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河道采砂监管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养人养事。通过地方投入、省级补助等形式,三年之内基本完成长江、汉江及重点湖库沿线相关市县执法船艇和趸船码头等设施的配备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保证河道采砂管理稳定可控。各级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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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4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8号),根据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两个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意识,逐级、逐专业、逐岗位、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我部《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87号)要求,结合汛前水利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事前预防和指导推动,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超前预防、严密防控,对部署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坚决加以纠正。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汛期水利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要求,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在坚持做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工程和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农村水电站、淤地坝、水文监测等各类水利设施的隐患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桥涵隧洞、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板房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要深刻吸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突出加大在建水利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和深度,重点检查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及高边坡、深基坑、隧洞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进一步落实好拆除、爆破、开挖、支护、吊装等施工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在组织部署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台账,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建工程,应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国务院安委会将于5月下旬组织16个督查组对全国各地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我部也将于6月中下旬,结合水利安全生产信息填报验收工作,对全国各地汛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单位要以在建水利工程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建筑施工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要重点打击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起重机械、脚手架等未严格执行验收或备案制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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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安装、使用、拆除程序不符合规定;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施工活动;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存储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纠正力度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因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在建水利工程事故约谈、分析和警示教育制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地出事故,全国受教育”,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工程日常监测和巡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要迅速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全力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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