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河南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

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市(县)质监站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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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

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市(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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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第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质监站备查。市(县)质监站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月报、质量预警和质量问题警示谈话等制度。

(一)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抽查。巡查、抽查可采取指派质量监督员抽查、组织专家组检查、质监站巡检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

(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实行质量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明确报送人员,每月月底前向市(县)质监站报送质量月报,市(县)质监站在每月5日前向省质监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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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防渗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连续性和完整性、渗透系数、透水率、强度,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段、处)。

(三)输水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厚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引渠段、控制段、洞身段、消能段、尾水渠等每个组成部位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四)管理设施用房、防汛道路、交通桥等设施。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筑砂浆强度。每个管理设施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断面),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五)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等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主要检测项目:铸锻、焊接、材料、防腐涂层等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

参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质量外观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中的每个工程部位检测点数不少5点。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8

第六章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在报送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时,抄送市(县)质监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核备工程质量结论时,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定工程质量结论时,除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外,还应核查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结论。工程质量结论核备、核定的标准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核备。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市(县)质监站核备。市(县)质监站可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核备。

第三十四条分部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备。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备。

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核定。项目法人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

持有外观质量评定专家(人员)证书的人员和从省外观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人)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市(县)质监站对外观质量评定有异议时,应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结论的核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七条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的核定。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市(县)质监站核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市(县)质监站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后及时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市(县)质监站。

第三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在竣工验收前,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时,市(县)质监站应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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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20来源:作者: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皖水农〔2008〕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精神,规范我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做到“除险加固一座,竣工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水利厅是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按照《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负责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

4、对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

2、负责本市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

(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

4、批准本市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

5、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技术指导、督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检查和招标管理等

6、负责组织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指导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其主要职责是: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2、受市水利(水务)局委托,审批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4、办理辖区内小型水库质量监督和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批准本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开工报告,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以下工作:(1)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2)做好招标投标工作,认真签订并执行好各类建设合同;(3)组织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4)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6、负责组织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必须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评估办法(暂行)》(皖水农〔2007〕126号)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织,各市水利(水务)局进行业务指导。安全评估资料经市水利(水务)局复核后,报省水利厅核备。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指导意见》(皖水基〔2007〕142号)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病险小型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承包资质。第十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第十四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实行合同管理。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水库,经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捆绑公开招标。因规模较小不适合招标的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可以采用捆绑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法人代表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市水利(水务)局备案,并发布招标信息。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从省、市评标专家库(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应以水利专家为主。招标工作行政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第十六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组建,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2、初步设计已批准,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首付资金已落实;

4、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签订;

6、施工准备及相关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水利(水务)局必须及时逐级报送建设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和30日,分两次将工程开工、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按基建报表要求报送,工程形象进度表达应明确、详实、直观,施工中出现的非常情况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的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各市可参照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质量监督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等主体工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坝高大于15米、涉及大坝截渗和有泄放水建筑物拆除重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竣工检测(在实施过程中提前介入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检测方案应报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单位核定。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计划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按照省、市县各50%的比例分担除险加固工程投资。各县(市、区)可采取增加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招商引资和“一事一议”等办法筹措资金。第二十三条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部分,根据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2〕723号)精神,可折算成配套资金,计入工程总决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加强对现场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对资金进行分项目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法人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结果要上报上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核备。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必须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严禁蓄水。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二十八条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相应资料必须准备齐全。

第二十九条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市水利(水务)局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申请,并抄报市水利(水务)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于验收前七天通知市水利(水务)局。

第八章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各地在开展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组织,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小

(一)型水库应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小

(二)型水库应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三篇:《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财建[2007]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

2、西部为2/

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

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十七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四篇:坪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庆市长寿区坪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重庆市长寿区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0年8月

一、工程概况

坪桥水库位于长寿区天台乡白云村,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有防洪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

(一)型水利工程。水库集雨面积6.08km2,总库容110.0万m3,设计灌溉面积0.29万亩。大坝为均质土坝,坝顶高程347.0m,最大坝高17.4m,坝顶长125.0m,坝顶宽1.7m。工程于1970年动工修建,1973年3月完工。经多年运行,主要存在坝顶宽度不够,下游坝坡抗滑稳定不满足要求,大坝村在白蚁危害,右坝端坝体和坝基(肩)渗漏;溢洪道底板损坏,底板及左边墙漏水、右边墙失稳,陡槽末端垮塌严重,无消能设施,不能安全泄洪;放水卧管及消力池局部损坏、渗漏,放水闸阀锈蚀、漏水严重;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及管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并通过我局三类坝鉴定成果核查,同意对该水库实施除险加固。

根据渝水农复〔2008〕118号文件精神,该工程建设内容为:

1.大坝;

2.灌浆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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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