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韩岭占用农村耕地问题引发的思考

自2006年,大同市启动了矿区棚户区新建项目,工程浩大,分布范围广,在南环路,西环路,乃至北同蒲铁路线上等均有相应项目。在我市南郊区西韩岭乡西韩岭村与口泉乡落里湾村的路段边上亦有规模宏大的棚户区工程,现已建成,并且投入运作。

在2007年至2008年间,因新建棚户区需要占用西韩岭村农村耕地,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关于耕地占用,赔偿与分配的问题,现只对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做一下分析。

由于本人并没有对其它地区类似问题进行过调查与研究,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至少也要情理中的,所以也正好坚持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仅就西韩岭村的相关问题予以分析。(惭愧呀,根本就没有调查,不知道要杜撰多少东西,罪过罪过,坑爹的实践报告。。。)

一。对占用西韩岭村耕地改用建设用地的认识。大同市棚户区改造与新建项目经由大同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再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研究考证,批准了该项目,并做出了相关部署。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对下级政府单位做出了关于土地占用的处置事宜安排。西韩岭乡乡政府协同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共同协调西韩岭村耕地占用事项。(因为位于此处的工程项目属于市重点项目,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但乡政府贪污腐败不说,对重新开发耕地并没有具体践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大哥,国策呀。。。什么叫国策,还是基本的,想想计划生育吧。)另有,据该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变为非耕地”“国家坚持占用耕地合理补偿制度,坚持‘占多少,垦多少’,占地方要负责开垦被占方原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若没有能力开垦,可向相关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缴纳开垦费。”对于西韩岭村现状,依农村耕地获得经济收入的人口仍占绝大多数,所以对于西韩岭现状而言,依靠农村耕地获取主要经济收入的人口仍占绝大数,所以在进行矿区棚户区建设的同时,解决耕地开发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村委会,乡政府在这一方面做得明显不足,他们过多关注于对村民进行耕地补偿这一问题上,而对耕地开发却没有部置具体工作。时隔5年,直至2011年末,村民才收到了“关于村民登记农用大棚的通知”,这样的办事效率是赢不到老百姓的认可的。

二。对社员进行的补偿问题的认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实践中这是很不科学的。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如光、温、水、土和社会经济条件如农产品价格、耕作制度、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而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按照经济学原理,产品价格要受到市场供求的影响,在需求不变情况下,供给增加引起价格下降,供给减少引起价格上涨;在供给不变情况下,需求增加引起价格上涨,需求减少引起价格下降。但目前我国的征地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变化却反应呆滞,一方面国家对农地的供给是有严格计划的,从理论上讲农地势必会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大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由于我国征地是套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来确定土地补偿额,致使征地补偿额度的计算始终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耕地占用的补偿仍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明确性,这是立法有待提高的地方,暂不作过多的评论。但是它仍然指明了方向性的原则。例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对于西韩岭村现状而言,获得了补偿资格的社员以耕地每亩5.5进行补偿,荒地2万元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依托当今经济发展,大同市农村经济水平明显是有不足的。联系到上文中提到的开垦耕地,这样的以区区单位社员6万左右的补偿是不合理的。乡政府中的猫腻违背了党永久切实的遵旨“为人民服务”,这是对社员辛苦劳作的不尊重。

三:对补偿分配问题的认识。在诸多有关耕地占用问题中,赔偿分配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直接牵涉个体利益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社员如果没有处理好这一问题,甚至可能会产生亲情节严重的民事纠纷,家庭成员直接的矛盾升级,邻里也关系破裂,这对建设社会主和谐社会是背道而的。这里就不具体列出那些琐碎的案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层面:1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3、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5、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6、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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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崔伟龙.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救济[j],www.xiexiebang.com.2009,4

4.王明水.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探讨[j],www.xiexiebang.com,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