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好水利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二条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保密委)领导省水利厅保密工作,厅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承办厅保密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密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保密部门接受本单位党委(分党组、总支)的领导和厅保密委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各项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工作计划,布置工作

(四)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做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

(五)组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外提供资料和新闻出版的保密审查工作

(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专项保密工作

(八)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九)负责向厅保密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每年1月底前要向厅保密委报告上一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并接受厅保密委的检查。

第三章定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载体含有两个以上不同密级的,应当按最高密级确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按范围最小化原则掌握:

(一)绝密级。限于指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机密级。限于有直接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三)秘密级。限于有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如涉密公文、简报、稿件、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图片、磁介质等)应按照水利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1990年国家保密局第2号令),及时准确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业务部门对工作中涉密事项提出初步定密意见,经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各单位应将有关定密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报厅保密办。

第十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绝密件、机密件要标明制发份数及序号。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因形势的变化,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已不合适的,由原定密级的单位业务部门及时提出变更意见,经保密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情况紧急时,厅保密办可以直接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确定密级的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管理)凡从事机要、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维护以及其他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各单位应严把政审关,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情况应报本单位保密办备案。涉密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报厅保密办备案。并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泄密防范,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保密部门要与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九条(秘密载体管理)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并在工作中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作。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印件等,应视同正式文本管理。文印部门要指定机要打字员,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对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版、纸型等,及时销毁。

(二)收发和传递。密件的收发及内部运转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做到责任分明、有据可查。递送的密件,发件单位必须包装密封,并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加贴密封条,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转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密级文件、电报必须由两人专车递送。

(三)使用。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以及外单位的来文、资料,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阅办密件应在办公室,严禁将密件、密码电报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适宜的场所阅办。因公确需携带密件外出,须报经保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密措施。

传阅密件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限定传阅时间,不得横传;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绝密件的接触范围应详细记录。传达密件时,不准记录、录音、录像,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严禁复印、汇编绝密级文件、资料、电报等;机密、秘密级文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四)保存。保存密件,应当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或部位;绝密级文件应当存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内,并相对集中在机要、文书部门保存;其他密件应放在相应的保险装置内;密件应当至少每年清点一次,并认真核查,使之与登记册相符;需要归档的密件,各单位必须于次年的2月底前清理、立卷、归档;需要清退的机要件,各单位也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登记造册后送厅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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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