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相关政策研究 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研究心得体会
摘要。农村劳动力涌向城镇,是一切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家都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性政策研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文章就职业教育如何积极推进学生和劳动者就业、创业和再就业与政府如何加大政策力度来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两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性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
在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状况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农村劳动力涌向城镇,实际上是一切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家都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对国家向现代化迈进。对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研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相关性政策研究需要关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职业教育如何积极推进学生和劳动者就业、创业和再就业。另一方面政府如何加大政策力度来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职业教育与就业政策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当前的劳动力市场既存在着大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问题,即富余的农村转移人口,又存在着“民工荒”的困境,即企业招不到具有技能水平的农民工。这之间的矛盾正说明了城镇在农村劳动力的培养培训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农村转移劳动者的素质,在促进他们就业的同时,又把握好市场准入机制的规范,这就需要对相关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政策进行支持。本文就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性的政策进行梳理,旨在引起对这方面问题的进一步重视。
一、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有政策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政府一直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了推进这一转移的有序、顺利和可持续进行,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支持。
(一)政府提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要求,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确定了基本规范。这主要在以下几种法规法律中有所体现。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明确指出“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2000年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也提出:劳动者就业应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将新型劳动就业体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引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职业培训事业规范化,以法律的框架勾画出了培训与就业的相互关系。按照《劳动法》和《规定》,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转岗、转业、转移人员,在就业前或上岗前都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二)政府制定培训体系和证书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立培训体系和证书框架的政策法律法规。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了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第三十一条则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这些规定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营造了一个可行的环境。2001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对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充实,特别是在培训内容、证书渠道、相关收费、资助渠道等都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为实施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框架。例如该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和基础文化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对他们进行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纪律、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水平。《通知》提出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推动国家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通知》还指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学习期满、学分修满或培训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者,学校应当发给其毕业证书或其他相关的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有关技术等级鉴定,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收费上,既要考虑教育或培训的成本,也要考虑务工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对于经济困难的务工人员,可通过设立助学金或酌情减免收费等形式予以资助。
(三)推动农村青年劳动者向城市顺利转移的劳动预备制度。为了提高农村青年劳动者在城市的就业能力。鼓励实施职前培训。这方面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劳动预备制度》以及《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1996年政府根据劳动法和职教法的主要精神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度》以及《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劳动预备制度就是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对教育,以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1999年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六部委共同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实施的控制,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培训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措施来提高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逐步推行配套的就业准入制度,规范就业市场准入机制。无论是《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还是《劳动预备制度》,对于违反相关就业准备培训要求的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主要依靠的是企业的自主性和软性的教育批评。直到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为了落实准入制度,必须将规定上升为法律层面可以实际执行的具体条款,如有违反。须追究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在制度上严格执行,同时也需要劳动保障部门把好关,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这样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同时,也规范了就业市场的准入。只有严格统一的标准。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就业公平。
(三)扩大职业培训内容,扩展职业培训覆盖面。职业培训虽不同于职业教育的系统性和长期性,但是在培训的过程中不应单纯地教授劳动技能,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也包括了其综合能力的培养,因此对于安全意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提出的劳动预备制度主要对象以初、高中毕业生为主,同时兼收有再就业需求的人员。为了兼顾这几方面的人群,应扩展培训的覆盖面,一是面向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学生(不一定就是毕业生,也可以是初中或者高中未能毕业的学生),以及往届毕业的学生。二是面向有工作经验,但是希望转变工种或行业的人员。三是面向低学历的农村转移人群。在扩展培训面的同时要在政策上支持对多元对象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研究,提高培训质量。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理性转移和农村人口合理保持的政策研究。从人口学的角度来看,在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存在,但是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年轻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将可能出现农村劳动力的缺失。同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输出对于留守儿童成长、家庭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等问题都将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现实的情况是大量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正在不断进入城镇。转移和流动的趋势难以避免。因此,政府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劳动力理性地向城市流动,促进一部分有技术、有发展能力的人群留在农村,以保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更要着力关注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配置和发展,建立起适合当地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促进在农村生产生活的人员技能和素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