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保养、年检、保险等,负责局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定期公布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局机关所有车辆(除老干部科车辆外)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需要公务用车的处室直接向办公室驾驶班提出申请,由驾驶班班长派车并登记用车情况。市区内公务用车,持驾驶执照半年以上者可以自驾。

第五条市区内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当日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内并将车辆钥匙归还驾驶班班长,如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驾驶班班长说明情况并事后及时归还。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中,无论何时发现车辆故障,必须视情立即或归还时向驾驶班班长报告。归还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必要时,应主动到指定地点清洗。

第七条局机关集体外出参加活动,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八条局机关职工家中如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途中的过路(桥、洞)、油料费均自理。

第九条除局领导车辆外,局机关所有车辆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一律停放单位内,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领导休假、出国等不使用车辆期间,其车辆一律停放单位。如另有任务需要用车,须得到驾驶班班长的许可。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登记和公式车辆停放情况。

第十条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公车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不断掌握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无论何种情况,首先考虑并履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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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凡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事故,给本单位和他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受到处罚的,责任和损失一律由用车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监测中心车辆管理参照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应的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