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市政府文件)

第一篇: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市政府文件)(定稿)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规发„2010‟4号

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形象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以较少道路资源运送较大量乘客、增强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集约发展的需要,是降低广大群众出行成本、节约出行时间、提高出行效率的需要,是推进节能减排、实现低碳运输、改善城市环境的需要,必须放在突出位置。

坚持公交优先,就是坚持百姓优先。建市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道路和交通基础设施投入,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基本满足了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公交出行不便、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对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理念,推进改革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在公交规划、设施建设、政策扶持、运营体制、运力投放等方面,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进一步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主要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主要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策扶持、市场互动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公交基础设施,优化城乡运营结构,实现公共交通统一线网规划、统一场站建设、统一运营管理、统一考核标准,尽快建立起与城市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节能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十二五”末,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下同)及各县初步建立以市(县)为中心、乡镇为节点、站场为依托,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衔接,线路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新格局,形成城市、县乡(镇)、乡(镇)村之间衔接有效的城乡客运一体化网络,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市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5标台以上,各县14标台以上,公交运输能力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市区公交出行分担率35%以上,各县25%以上,公共交通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城乡客运一体化覆盖率100%;市区建城2-3条快速公交线路和公交服务示范线路,有条件的县开展试点工作;建设完善的公交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公交ic卡、车载gps监控系

统,并试点与公交场站、调度指挥中心之间信息联网,逐步实施公交智能化管理。

三、进一步加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规划修编和组织实施

在“十一五”公共交通规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情况,优先修订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维护公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规划修订原则一是科学规划、相互衔接原则。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路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二是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原则。公共交通规划不仅要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交通现状,更要充分考虑宿迁未来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实现更大突破对公共交通的发展需求,超前谋划,为今后一段时期公交发展留足空间。三是城乡统筹、线网一体原则。立足城乡客运一体,统筹布局公交线路,实现城乡对接,并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以及对外交通的协调衔接,实现零距离换乘。

(二)调整优化线网布局。根据公交规划,调整线路走向,优化线网结构,增加线网密度,不断提高公交覆盖率,减少公交盲区,实现路通车通目标。市区及三县城区内双向六车道以上的道路,符合条件的都要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合理调整公交车辆与其他车辆的路权分配关系,提高公交车辆运行效率。大力实施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符合通车条件的行政村全部通上班车,允许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公交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经营,确保农民居民单次出行直达乡镇,一次换乘到城区。

(三)科学设置场站设施。按照以人为本、经济实用、富有特色、体现形象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商业集中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主干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候车亭等设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公交保养场、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新建(改造)的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配套场站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经规划部门审定后,纳入当地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交建设单位实施。“十二五”期间,市区及三县都要配套建设公交调度指挥中心、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以及加气站、充电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各开发区要预留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每个中心镇建有一个农村客运站,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招呼站或候车亭。

(四)合理调配运营结构。公共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各地应大力发展,将公共汽车作为公交主力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乡镇和农村等功能区延伸,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出租汽车作为补充形式,对非流向性、非时段性的城市客流运输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合理确定运力规模。三轮车作为特定时期特定交通工具,应按照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制、逐步减少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启动建设轨道交通。

四、进一步创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运营体制和经营机制

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提前下,引进市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加快推进公共交通行业改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规范有序的大公交格局。

(一)实行股份运作,促进有序竞争。对国有公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交通运输部门代表政府对公交企业持有一定股份,鼓励同城公交企业相互参股,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个人等多种资本投资参与公交建设和经营。允许和支持市区及三县以城市为单位,实行公交经营一个主体或多个主体并存的运行体制,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和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对现有公交企业兼营其他业务的,必须将其公交业务从公司综合业务中剥离出来,成立规范的股份制公交经营企业,明确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产权属及相关权益关系,实行公交业务专业化,使公交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公平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二)推进公司化改造,采取多模式运营。以公司化、规范化、集约化为主导,加快现

行公交经营机制改革。对企业挂靠、承包的公交车辆在“十二五”期间分年度、按比例完成公司化改造,对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实行公司化经营。对市与县、县与县、县与乡(镇)之间的线路,鼓励选用公交车型,实行公交化运营模式;对乡(镇)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村之间的线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

(三)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进出机制。公交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申请从事公交业务经营的,严格审查其经营资质、安全技术、服务质量等条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对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考核不达标以及擅自转让公交线路、车辆、场站设施等经营权的经营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五、进一步完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由于公交公益性强、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为保证公交正常运行,对公共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改造、经营亏损等,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一)增加对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将公共交通投入纳入市、县(区)政府公共财政体系,列入年度预算,以不低于省规定标准,逐年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经济补贴补偿机制,对新建(改造)的公交场站、企业新增(更新)符合标准要求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及其配备的智能化设施,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对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线路补贴、公益负担(包括70岁以上老年人、学生、盲人、伤残警察、军人、市级以上劳模、高新技术人才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级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给予专项补贴补偿。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政府公益性用地供地方式优先供地;经营性公交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供应。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规范公交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票价之间的比价关系,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推行公交一票制,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公共交通票价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减免相关税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权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地方征收的相关基金,涉及公交运营及社会各界捐赠赞助资产的相关税费,财政、物价、地税、住建、公安等部门给予减免支持。对不能直接减免的,按“先征后奖”方式予以支持。

(五)广告收益分配。公交站亭广告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对已有站亭,广告收益主体和支付渠道不变。需要提升改造的,如原实施主体愿意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改造的,仍由原实施主体实施改造,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原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期及原实施主体不愿意改造的,政府收回广告经营权另行公开拍卖,并进行改造。对政府投资新建站亭,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广告经营权属政府所有,公开拍卖。对公交企业自筹以及政府补贴购置的车辆,车辆广告经营权归公交企业所有;对企事业单位出资购车支持公交经营的,车辆广告经营权归购车单位所有。公交广告发布与设置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统一管理,广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六、进一步加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行业创建和监管考核建立完善的公共交通行业监管考核体系,促进公交企业服务水平的行业形象的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公交品牌建设。全面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队、服务明星及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颁布实施公共交通文明公约,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重点加强安全行

车、准点运行、文明服务、职业道德等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快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二)加强公交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公交运营服务监管制度及其标准体系,全面推行等级服务评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交通、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营运、破坏公共交通设施、扰乱公交运营秩序、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规范公交市场运营秩序。

(三)加强公交服务考核。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考核奖惩机制,全面考核企业公司化率、经营行为、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获取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七、进一步强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力推进。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职能,抓紧研究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方案,认真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任务的落实。公安、规划、财政、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措施抓紧抓好,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各县依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文章标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减少城市中心地区车辆总数,是提高城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务实之举。

提高优先发

展公共交通的认识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我国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一些大中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汽车数量不足、线路少、车辆老化等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问题有所突出,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城市,交通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加快发展公共交通,对于缓解交通拥堵,推进城市健康发展,必要而且紧迫。

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适用于更广泛人群的出行方式,是普通居民所依赖的一个重要交通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价格低廉、快捷方便的优势,引导更多的人乘用公共交通,有助于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能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且由于公共交通运量大、运价低廉,能较好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减少尾气排放,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当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一贯做法。早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法国、美国等国家的一些大城市就纷纷调整交通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缓解大中特别是大城市交通拥挤的矛盾以及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问题。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首先要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应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第二要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与此同时,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三要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应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让公共交通车辆顺利通行,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应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着力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第三篇: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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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可按照城镇管理部门和园林部门的要求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和缴费手续,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绿化损失费用,同时免交相关保证金。

(四)加强宣传执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加快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教育和引导,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市公安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保护电网建设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在建过程中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保障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