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2013-3-1310:08:30阅读:323次来源:信息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合对象
凡在我市居住且有户籍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非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参加者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并自愿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
权利与义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有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和质询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参合资金收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①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村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收缴到位,开具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并及时转入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缴纳当年费用,中途不予退还、不予补办。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三属、
七、
八、
九、十级残废军人、带病复员军人等民政救助对象,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③未在民政部门资助范围内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增幅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保障制度。
(二)凡持本县农业户口(以户口薄中户口属性认定为准),以户为单位,除新生儿外,每人每年于2月28日前缴交20元参合金,超过规定日期本年度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新农合农民(新生儿在出生一个月内到乡镇农医所或医疗机构核算室办理参合手续)。
(三)参合农民患病须转县外医院住院的,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县农医中心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紧急未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入院后7日内补办转院手续(必须在出院前办好),超时限办理的按无转院手续认定,无转院手续的其补偿比下降10%。
(四)在外地务工的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农医中心,也可由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或提供工地的户口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无务工单位证明的补偿比下降10%。
(五)参合农民因服用农药中毒除婴幼儿或精神病患者外,一律不予报销,确因误服或喷洒农药中毒的,医疗机构需提供个案调查报告。
(六)参合农民因交通、工商事故凭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工伤证明,并出具理赔单,由受害人办理补偿,肇事方或劳动雇佣不能替受害人办理。参合农民在生活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民事、刑事无过错受害方应提供公安、司法部门的认定证明,打架斗殴造成伤害的不得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模式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类别起付线(元)补偿比例起付线(元)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7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55%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40%
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30%
封点线30000
2、住院分娩平产补偿200元,剖腹产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3、参保农民年度内的住院费用,职能在本年度市(县)定(非)点住院按出院后一个月内,县外定(非)点住院按出院后二个月内办理补偿,超过时效的视同放弃。跨年度住院,按住入院时间列入相应年度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其补偿金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补偿。
5、参合对象患癌症、肾衰、瘫痪、精神分裂症四种特殊慢性病种,并需常年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用药的,可由个人凭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提出申请,经县农医中心审批,其门诊费用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度只扣一次起付线。年度内住院补助已达封顶线的不再给予补助。
(七)县外就医报销到农医服务窗口所需要的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医疗证以及复印件
2、出院小结
3、住院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八)县外就医报销程序
1、住院七天内告知新农合服务窗口住院的相关情况
2、出院后带回相关资料提交新农合服务窗口
3、新农合服务窗口将报销材料提交县农医局审核
4、新农合服务窗口发放患者报销款
第三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一、政策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目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农民建立起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帮助农民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从而提高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使农民群众能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三、意义:
1、有利于农民用较低的费用,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2、有利于减轻患重病农民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大多数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就近就医,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4、有利于卫生资源流向农村卫生机构,提高乡镇、村基层卫生组织服务能力。
5、有利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效保护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6、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保持社会稳定。
四、政策内容
筹资办法。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为单位收取每户应参合资金,并及时给参合农户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
2014年筹资标准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补偿: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纳入的病种)管理的对象,每年集中审定,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
2、住院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4、大病补充补偿
各项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都不同,乡镇级、县级、县以上、异地就诊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也各不相同。因特定情况而定。
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存在的问题
1.仍有少数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参合率有待提高2012年国家卫生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逐年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参合率达到95%以上。尽管如此,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的农民在参合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选择了退出。尤其是在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农民对新农合始终抱着观望的态度。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民人数约为9亿人,占全国总人数的60%以上,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人数仍不容忽视。
2.筹资机制不稳定,筹资困难,筹资水平低
缺乏具体的筹资政策
政府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不协调3.存在受益面窄,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
4.医药费报销比例过低,报销范围小,报销手续烦琐
报销比例偏低。
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报销手续太繁杂。
5.政策标准不够完善引发混乱
6.政府和集体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显
政府承担筹资责任不够,出资额偏低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够完善,政府投入资金不足在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调控方面,政府责任缺失7.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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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空调费、取暖费、其它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服务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生活服务费。
7)、非疾病直接医疗所必须的其它费用。与本次就诊疾病诊断不相符的其它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
8)、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