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道路运输经济宏观调控,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以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监管和动态监管,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全市道路班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危化物品运输企业,二级以上客运站,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及相关从业人员,道路的险路、险段及交通安全设施。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为期3个月。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31日前)。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发布整治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荆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整治道路通行秩序等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强化公路客运车辆、旅游运输车辆、校车和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大对驾驶员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力度,加强道路的险路、险段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分为自查自改和检查验收两个阶段。在自查自改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集中整治方案要求对各自整治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一)清理审查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资质。交通运输、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全市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进行清理审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现有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和认定,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自有运输车辆规范化经营管理,禁止挂靠经营,严禁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清理道路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严格注册登记,将车辆违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并加强对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完善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二)营运客车上牌实行宏观控制。加强营运客车的宏观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购客车上牌时,车主申请为营运性质的,应当审查是否有运管部门出具的“新增”或“更新”客运车辆购置证明。

(三)旅游客车实行专牌管理。为了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的识别和管理,将现有的全市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换发专用牌号,编号为“”。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校车及接送幼儿车的座位数量,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到逐级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校车资质和行驶线路的审查备案,严查校车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安监、教育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力度,强化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对使用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等非法接送学生的,强制扣留和拆解车辆;对使用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法接送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制扣留,限期购买规范的校车。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多形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整治氛围。

(四)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在全市道路交通集中整治行动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出重拳,下猛药”,以“铁的面孔,铁的措施,铁的手腕”全面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因工作失职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及危化物品运输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道路运输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