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在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纵观近年来法警的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扩展,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司法警察体制的弊端也不断的显现和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警工作乃至审判工作的发展。因此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解决实质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河南南阳法院法警工作,试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做些探索。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从立警之初就一直被责权不定、身份不明、管理不顺等问题困扰: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权能行使的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强制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法警现阶段的职权仅限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在审判长的指令下,才可以对非法行为人强行带离。在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如果不及时下指令制止,那么法警不应擅自制止,更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法警的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如果出现人犯脱逃或者旁听人员哄闹法庭等重大事故,审判长和法警所负责任将会混淆不清。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法院非开庭的场合下,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警察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警察在实施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法院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公安机关。如出现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场所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由于无法律明确授权,法警无法对非法行为人采取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必要措施,只能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法警直接对非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种处置方式是经不住推敲的。而如果拨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法院机关内应由法院法警负责,拒绝处理。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样法警在执行安检任务时,发现了违法行为,法警也只能收缴其违禁物品,无权对其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其实,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已经基本囊括各种主要的妨害诉讼行为,并已形成相对完整诉讼处罚制度体系,对妨害诉讼行为实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将分散的妨害或影响诉讼的处罚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与三大诉讼法能有效衔接的系统,由法律明确授予司法警察履行职能所必须行使的相应职权,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更好地行使保障职能。

法律应有条件地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可疑人员,司法警察可以留置、盘查、询问等;对不听劝阻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具结悔过、收缴物品、罚款、拘留等;对突发犯罪案件或其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处置,然后再按规定移送,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武器。增加法警此项职权和职责,对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资源,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在此背景下,完全有必要对司法警察警力资源进行整合,授予司法警察有条件地行使治安处罚权,以及对涉嫌与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职权,从而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舞台。

二、关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

以南阳法院为例,南阳两级十四个法院自1998年开始实行法警编队管理,现有八个法警队、六个司法警察局,在职法警216人,占干警总数的近12%,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下的205人,党团员占80%,学历均为法律大专以上。南阳中院法警局现有正式干警20人,已授衔19人,均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9人具有审判员职务,党员20人,法警人数占全院在编干警人数的7.4%。在我市各个区县院中达到最高院法警编制配备标准的屈指可数,有个别区县院正规在编法警仅有1人,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受进入渠道约束,法警队伍人员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责。从目前法警所承担的任务和面临的形势看,以前最高法院规定的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照这样的比例配备法警队伍已无法完成保障审判的繁重任务。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法警占法院人数量12%的比例没有扩大,补充法警编制更是无从谈起,加上入警和授衔条件严格,使不断加大的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繁重的工作迫使各级法院采取变通措施增加力量应付工作需要,或者采取地方编制补一点,或者聘任部分合同人员从事法警工作。这种应急作法导致现在法警队伍的成分十分复杂,有中央政法编制、有地方行政编制、有通过人事部门履行正式手续聘任的、正式授衔的、有虽然有编制,但因其它原因没授衔而从事法警工作的。有的法院警队虽然有十几名法警,但只有部分符合法警条件,具有执法资格。如宛城区法院十几名法警,只有队长一人授衔。依据法律规定,法警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法警享有的职权是任何其它人员不能拥有的,法警的作用也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让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有效证件的人行使法警职权,与党和国家严肃执法的要求极为不符。

三、关于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问题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死刑案件的二审及复核程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南阳中院司法警察除了完成本院

一、二审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外,还要担负起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审理和复核的押解、看管、值庭任务,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多。加之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2倍,我们现有的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力保障。由于警力不足和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法警的保障作用差,我院法警支队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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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费不足,全市不少法院司法警察工资偏低,执行死刑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根本无法兑现。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建议司法警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警衔津贴外,执行死刑津贴、值庭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些补助应由省法院统一管理,直接拨付。

八、执行实施工作警务化

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当居中裁判的法官判决案件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比例较小。因此,一旦当事人申请执行或审判庭移送执行启动了执行程序,多数案件是不可能轻易执结的,往往要做大量的工作,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这些工作由执行人员去做,仍然采取审理案件中的说服教育手段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并不理想,因此造成了久执不结现象,形成了“执行难”。建议赋予法警在妨害诉讼和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调查权等一系列权利,例如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被执行人行踪、通信、通讯实施监控、调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去探索实现。如果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上述职权,实现执行实施权警务化,让拥有充分职权的司法警察去攻坚克难,必将有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行难”问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