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秩序重点难点区域管理办法(3月21日修改稿)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根据

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第八条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第十一条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1—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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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