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拆迁期限问题。房屋拆迁期限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数量确定,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的,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

二、关于安置住房套型面积问题。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种套型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套一:42平方米;

(二)一套二:58平方米;

(三)一套三。72平方米。

三、关于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与质量问题。用于现房安置的房屋质量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问题。成片集中安置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后,在产权调换结算价差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其楼层差价:

(一)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

(二)

二、四楼上浮3%;

(三)三楼上浮5%;

(四)五楼不浮动;

(五)六楼下浮7%;

(六)七楼下浮10%

五、关于住房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问题。拆迁平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新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并结算差价;拆迁成套楼房,安置房屋为成套楼房的,在产权调换时,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加楼梯间面积进行计算。

六、关于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选择的限制问题。除《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补偿方式补偿被拆迁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拆迁房屋属共有产权,且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二)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七、关于安置房屋地址问题。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安置房屋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安置一般分为原地和异地安置。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返迁安置的为原地安置;对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的为异地安置。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也可以对少数被拆迁人实施零星安置。

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房屋地址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安置房屋公开告知被拆迁人。

八、关于代管房屋再建费问题。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住房,拆迁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0元缴纳再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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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仍按市房管局成房发[1994]第53号文执行

十、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其他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