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25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经委、市财政局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确保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培育发展物联网产业,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物联网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物联网,是指把物品通过射频识别(rfid)装置、传感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监测技术和设备与网络技术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网络体系,达到远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终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智能融合。

(二)资金用途

1.对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无线传感网组网技术、传感监测技术、射频设别(rfid)技术、中间件和接口标准化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和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及与物联网相关的无线通信技术与共性支撑技术等;

2.对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的资助,重点资助智能城市示范项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游等)、智能生活示范项目(包括家居、社区、卫生医疗等)、智能“两化”示范项目(包括电网、物流仓储、生产控制、节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环境监测示范项目(包括水资源及环境保护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地下管网监测等);

3.对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

4.经市政府或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联网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物联网产业发展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及其他支出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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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投资决算(或项目投资预算)。包括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下阶段投资预算及资金使用明细等。

(五)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与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开发资源投入情况(创新资源、主要研发人员简介、项目分工)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