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 …范文合集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绿色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减排标准及方法制定、节能减排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贷”保证金及贴息、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节能减排奖励等。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中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其他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申请绿色建1
筑发展资金的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的单位或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对于节能减排、碳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为示范项目,或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3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引导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标准新建或改造为生态产业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对企业开展的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生态产业园区建设而投入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按年度分阶段给予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30%的资助,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园区最多可申请两2
次;产业园区建成后经有关机构评审,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产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有关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生产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改造和资源回收利用等实施清洁生产后,资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效果显著;星级宾馆酒店、大型餐饮、连锁零售业等商贸旅游企业积极开展“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效果显著;物流企业按照绿色物流标准,采用绿色物流技术和装备组织经营活动,提高物流效率,减少物流活动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效果显著。
(四)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运行一年后经评审,节能率达到20%以上,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对用能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节能量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节能机构给予投资额2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资助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对于可再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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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四)扶持重点用能单位监察等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
第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获得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制定与本规程相关的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