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兵团”九五”期间和2010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兵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经团(厂)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的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全面提高职工整体文明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进步。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能被授予其他先进称号。

第五条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文教、卫生、科研及机关等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成员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干部职工有较强创建意识,创建工作规划落实,措施得力,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二)党的建设好。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会、共青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

(三)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积极推进改革、参与市场竞争,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好,国内生产总值,职工人均创利、税,职工人均收入居本师(局)先进水平,科技工作成绩突出。文明单位必须是安

全生产达标单位。非生产单位效率高,实行标准化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社会效益好。

(四)民族团结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五)思想政治工作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兵团精神”;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讲求实效,成绩突出,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

(六)文化、科技建设好。重视智力投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验收达标;群众性的科技、文体活动活跃,成效显著。

(七)社会治安、秩序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法制教育经常化,积极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单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良好,单位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恶性案件(团〈厂〉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十五,师〈局〉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五)。文明单位必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甲级单位。

(八)道德风尚好。坚持进行”讲文明树新风”、《兵团职工道德行为规范》、”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等系列活动,单位无行业不正之风,职工群众自觉遵守文明行业规范。

(九)环境卫生好。重视环境保护,做到绿化、净化、美化、道路硬质化,农牧团场场部小城镇化建设成效显著,并按照兵团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农牧团场的要求和标准,做到年年有发展。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人口健康有明显提高。

(十)管理工作好。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充分发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单位内部必须有35%以上基层单位建成各种文明(先进)集体,积极开展创建”小康连队”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绩显著。文明单位必须是计划生育达标单位。

第三章创建

第七条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由党员大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要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群众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出完成期限,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务求取得较好效果。

第九条要教育职工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职工了解单位创建规划、目标和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本职工作纳入创建活动中去。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抓好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重视文化阵地建设和环境建设;单位内部要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学科(系)、小康连队、安全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楼院,十星级文明户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第四章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分三级。兵团级文明单位、师(局)级文明单位、团(厂)级文明单位。兵团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师(局)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报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师(局)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团(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或推荐,报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团(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由申报单位向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农牧团场必须把创建文明连队活动和创建小康连队活动结合起来,在文明连队的基础上评选和推荐小康连队,小康连队必须是文明连队。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命名实行届时制,每届期限为三年,三年届满后,单位须重新向命名机关进行申报,由命名机关验收合格后重新命名。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实行自检申报,上级考核、审批命名。连续两年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命名机关推荐,可于第三年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特殊情况下,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对基层单位直接验收命名。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验收、命名及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限定时间。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一级命名机关进行实地验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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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兵团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