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临沂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区域]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具体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违法建设定性]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主管部门]临沂市规划局是临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日常城市规划管理权、违法建设的认定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监察、国土、住建、房产、园林等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第五条[管控原则]管控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守土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

第六条[绩效考核]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协调机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八条[群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城市管理部门设立24小时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内管控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制和强制拆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管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组织强制拆除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部门责任]市规划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函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等基本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在工地显要位置设置建设工程项目公示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在三日内制作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市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在查处建设案件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三日内函告市规划局,商请对违法建设的性质予以认定;市规划局在收到城管局商请认定函后,三日内将违法建设认定书送达城市管理局,并函告相关部门。

市住建委对已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暂停招投标行为,予以通报,按法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依法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房产局对房地产开发中的违法建设项目责令房地产企业停止预售商品房,依法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停止预售决定公告张贴,按法定程序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属单位、个人违法建设项目的,不予颁发房产证。

园林局发现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绿化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函告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对已经认定或正在查处过程中的违法建设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的用电、用水、用气,建设项目未办理合法手续前,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使用手续。

公安机关对暴力妨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问责]监察部门应及时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需要问责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

第三章

第十二条[属地巡查网络]各人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三条[属地巡查网络]乡镇(街道)应当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四条[规划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城管巡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重要景观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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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