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村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村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组织推荐、社会认可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活动,是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大力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全面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活动,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文明家庭创建为基础,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切实使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进村、入户、到人。在文明村创建工作中,要突出加强新农民教育,把提高农民素质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真抓实干,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条创建文明村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村建设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列入农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证其必要的投入,要把文明村建设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文明村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文明村基本条件
第七条全市所有行政建制村均在创建文明村之列。第八条文明村的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贯彻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各项制度健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开拓创新,科学决策,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思想教育工作网络健全,规划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完善。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政策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突出抓好诚信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移风易俗,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村级主要经济指标及增长幅度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四)村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制订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深入实施“道路硬化、环境洁化、河道净化、民居美化、村庄绿化”和配套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生态质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
(五)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加强对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队伍,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宽农民致富渠道。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积极办好幼儿园、托儿所,青壮年农民无文盲。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参与率高。文体设施、文化阵地齐全,能基本满足农民的精神文
化需求,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农民群众普遍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积极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治安防范网络健全,创安活动深入有效,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增强,农民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班子成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邪教活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七)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件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行制度化、规范化。
(八)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建立文明村创建领导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工作队伍、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广泛开展平安村、卫生村、科普村、民主法治村、“三无村”、“城乡文明手拉手”结对共建、“五好”党组织等创建活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文明家庭、文化(示范)户等系列评创活动,让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第三章文明村评选表彰
第九条文明村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村、省级文明村、嘉兴市级文明村、桐乡市级文明村。
第十条文明村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桐乡市级文明村,由镇乡街道从申请村中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组织考核验收,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在向上级正式推荐或命名文明村之前,由市文明办将拟推荐、命名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经纪检监察、计生、环保、卫生、综合治理、安监、信访等相关部门预审,以确保质量。
第十二条市级文明村的评选、命名和复查原则上均为两年评选(复查)、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市级文明村,由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授予相应的牌匾,村所属镇乡街道按照市文明委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在创建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凡新被评上市级文明村的,要举行挂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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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桐乡市级文明村考核细则》配套执行,并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桐乡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