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指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生态损害;侵权救济;问题;对策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述

(一)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

笔者认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概念即由于产业活动或人为原因,对生态系统、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的安全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有的威胁时,通过国家公法强制和私法协调能力结合从而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措施等。

(二)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特征

1.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广泛性与环境侵权法相比,环境侵权法所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财产,而生态侵权救济所保护的主体就相对广泛,并不局限于人和财产这两类,还包括国家及相关组织、非法人组织等其它权利,不仅包括当代人的权利,还包括后代人的权利,其范围之广不是环境侵权法所能并级的

2.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救济多样性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主体十分广泛,从人身损害到财产损害到国家权利到公众的生存权等等,根据其侵害的主体以及程度,需要运用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在民事诉讼救济、刑事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等方面都会涉及

3.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国际性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全球性思考”作为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理念之一,全世界也已经成立了世界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等若干个世界性的环保组织。可见生态无国界,在对生态损害侵权经行救济时,国家之间可相互借鉴其成功的救济经验。

二、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国务院制定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200件法规性文件。截止目前,国务院发布的80多篇关于生态补偿的法规和政策中,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资源与能源的利用、农林牧渔业的规划调整方面;微观内容则包括自然资源的补偿和恢复以及生态区域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站在新的起点,做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多位国内权威的资源环境法学学者参与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此条例已是例箭在弦上。国家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生态损害的救济方式,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行动做好护航准备。

三、我国生态损害侵权救济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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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01-107.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