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纠正建设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办字第499号【发布日期】

1991-07-15【生效日期】

1991-07-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关于纠正建设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1年7月15日建设部建办字第499号文发布)

自一九九0年国务院召开“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系统广大职工都积极行动起来,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作风正在逐步好转。但也应该看到,发展还不平衡,有些不正之风仍时有出现,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南昌会议”和“3.23”中央国家机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从建设领域的实际出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住重点,继续纠正群众反映强烈、多发的不正之风问题。在建筑行业,重点解决承发包双方采用行受贿等手段进行非法交易,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送钱、送物、许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建设单位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等发包权索取贿赂、收受“回扣”,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免费旅游;在施工招标中泄露标底,相互勾结,或明招暗定,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解决设计单位收受设备制造单位的贿赂,而在工程设计中指定采购该单位设备;施工单位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非法牟利;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厂家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资质审(复)查权、引进外地队伍审批权、开工报告批准权、质量认证权等吃请受礼、索要财物、执法不公等问题。

在城市公用行业,重点解决以液化石油气、煤气、自来水、暖气的供应,设梗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城市出租汽车敲诈乘客;以及对乘客态度生硬、办事拖拉、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在房地产行业,基本刹住“以房谋私”为主要表现的不正之风。重点解决在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改建、新建工程承包中营私受贿,转让商品房指标计划从中牟利;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人情交易,地下交易,以罚代法,重复收费,倒买倒卖;拆迁安置中的“人情安置”,索取贿赂;房屋管理和维修中修“人情”房,搞“吃、拿、卡、要、冷、硬、推、拖、扯”等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都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起着“窗口”作用。上述种种行业不正之风不仅干扰这些行业的发展,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建设领域各级党政部门要进一步认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它作为振奋党心、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同时坚持从我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甘当人民公仆,以自身的模范行动推动行风根本好转。

三、深入发动群众,狠抓思想教育,提高全行业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要发挥政治优势,在建设领域开展广泛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公平竞争观,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确立廉政、勤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同时,要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要及时发现、宣传、树立建设领域廉洁奉公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正气,打击歪风。

四、严肃查处不正之风案件。在不断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自查、自纠为主,积极主动地清查、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的表现。对群众举报的重大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清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排除干扰,克服阻力,严肃处理,决不能大事化小,迁就姑息。对违法乱纪的当事人,应退赔的退赔、该处分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迅速组织力量,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要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和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行为有规范,处罚有依据,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建设领域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建委、广东省建委、黑龙江省建委、青海省建设厅、青岛市建委、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保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用局、上海市公用局、广州市公用局、长春市公用局、成都市公用局、青岛市公用局、鞍山市公用局等十五个单位,为建设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单位。

希望各单位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确定重点、阶段性目标和标准,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明两年内,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发布单位】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6]107号【发布日期】

2006-05-12【生效日期】

2006-05-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城[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全国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5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5月至7月,各地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区、市)内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城市,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9月上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情况,上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

(四)验收阶段。2006年10月,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在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设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由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部委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全国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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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大力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着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评价工作格局。围绕迎接纪念邓小平同志110周年诞辰,组织开展“提高效能,服务发展”政风行风主题评议活动。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改进作风,规范管理,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xx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组织开展2012年公用企事业单位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评议成果。各地各部门(行业)要结合实际,以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为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解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强化结果运用,严格执行《xx市政风行风测评低满意度问责办法(试行)》,对民主测评得分低的单位按规定问责。将测评结果作为部门(行业)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重要指数,促进部门和行业加强作风建设。

(二)积极推进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做好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推进《政府热线》节目不断改进完善。积极推进节目形式创新,不断推进完善电台节目与电视、网络、报刊互动的“四位一体”运作模式。积极推进节目内容创新,注重话题审查,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策划特色专题,增强节目吸引力。探索节目户外直播方式,让热线节目走进基层、走进群众。进一步规范政风行风热线管理,完善内部运行规范,加大节目工作保障,打造热线节目品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xx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热线〉节目上线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节目上线值守、群众诉求办理等工作。各区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开播政风行风热线节目。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纠风工作的领导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原则,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纠风工作,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业务管理和各项政策措施之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职,推动纠风工作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