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1、目的美化工作环境,对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绿化统一管理。
2、职责2.1各部门是所属绿化区域的直接管理者,负责绿化区域的维护。
2.2安环处负责绿化规划布置、指挥统一进行绿化维护。
2.3办公室负责按照绿化规划要求购买绿化苗木、种籽、肥料、农药工具等。
3、管理要求3.1全体员工必须爱护草木,不得随意攀折、损坏或向花园内丢弃杂物,违者处以50元罚款,对苗木造成损坏的并照价赔偿。
3.2各部门对所属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清理,保持整洁,对违反的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3.3各部门对绿化区域的栽植、施肥、灌溉、修剪、防治病虫害工作应服从统一指挥安排,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3.4由于污染事故导致树木损害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当事部门处1000-5000元罚款,并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责令赔偿。
3.5绿化区内所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移位,如对安全生产、土建施工造成影响的须报经安环处,并征得公司领导同意,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对违反的部门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3.6依照“谁栽谁保活”的原则,对成活率未达到90%以上的部门,按照每株100元罚款处理(小树20元)。
第三篇: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粤府[1986]125号,1998年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
(三)生产绿地:
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
(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绿委会及规划、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制订,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城镇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规划,由当地城建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专用(庭园)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市、镇和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改建旧城区的绿化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镇苗圃地应占建成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项目、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居住区的工程,须有绿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绿化工程,合格者方准移交使用;没有绿化设计或绿化工程的,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报建。
第九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资格审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镇绿化维护经费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统筹安排。城镇绿委会开展宣传、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和举办技术培训等业务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统建住宅区所需的绿化投资,应在工程预算中列明,投资比例根据建设项目和环境条件而定,一般应占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绿委会组织城镇规划部门督促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必须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没有完成者,经绿委会批准,可交纳绿化费,由绿委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代种。绿化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由绿委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砍伐、移栽或更新城镇的公有和私有树木,须报当地绿委会或城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集城镇公共树木、花草和种子、花、果,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者,应按规定期限补种(砍一株种活三株);对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应向绿委会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交补偿费,用于对树木所有者的补偿。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采石、取土、取沙、采脂、毁林开垦、毁林搞基建等;不准在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狩猎、打鸟等;不准砍伐或损害古树名木;不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第十五条对保护和建设园林绿地有显著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摘花一朵罚款1至2元;摘果一个罚款2至4元;采集树木花草种子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须补种活1至3倍的树木;
(三)毁坏花坛、草坪的,处以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非法占用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安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刘思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美化城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苗圃、草圃、花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林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体系。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过去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区域应逐步增加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城市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绿化义务。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边角地进行绿化,不断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六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并将绿化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绿化工程与建设工程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年内绿化工程必须完工,并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七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以及街道两侧的绿化管理、养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岸沿线的绿化管理、养护,分别由公路、铁路、水利部门负责;
(三)单位专用绿地和单位营造的防护林带的管理、养护,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养护,由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也可以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城市市区树木除单位和个人庭院种植、管理的归单位和个人所有外,其他树木一律为国家所有。
城市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种植、管理的树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管理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树木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移植或损害。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交纳补偿费。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确需砍伐城市树木,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先行实施,但事后要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等)的重点保护,逐树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记,划定保护范围。树木所在单位也应确定专人管护,严禁砍伐、移植。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限期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而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的,应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风景区周围兴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以及与园林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毁林开垦,筑坝围湖,采石起土,堆放物料,捕鸟狩猎,破坏水质、水源和风景资源;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内焚火,擅自摆设营业摊位;
(三)攀折树木花果,涂划、损坏园林建筑、雕塑;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划要求和规定期限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应绿化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缴2元荒芜费。
(二)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或者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擅自移植或毁坏树木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补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苗木。
(四)侵占、破坏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经济价值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五)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对在园林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县城及本市其他建制镇和风景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易门县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