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职责考核奖惩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保障和要求

第六条局成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局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的条件,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执法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根据执法程序,建立审核、审批和监督制度,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廉洁、合法。

第九条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内容;

(六)处理结论合法、准确、简明;

(七)结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严禁执法人员吃、拿、卡、要;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违纪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当事人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信访或申诉。

第三章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首长岗职责

局长负责组织全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服务工作;副局长负责分管的执法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行政后勤保障和卫生清洁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局的党务、纪检监督、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人事、劳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3、负责有关各类文字组织材料,统计有关主要字据、数字等工作

4、负责局印鉴、介绍信、证明及其他证件管理和使用

5、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法情况。第十五条财务科职责

1、负责本局的财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基层的财会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季节性度和每月的经济收支计划,做好逐月经费的预算和结算,为领导提供各种经济活动数据

3、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掌握和执行各类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

4、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和清帐等工作,处理财产资金方面的遗留问题

5、负责审查监督各类经济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十六条房管所职责

1、负责指导各基层所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2、负责审查房屋的接管、代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履行有关手续

3、负责公房租金收入,做好收租任务计划。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催收旧欠房租及空锁房出租、管理措施;负责审批租金调整变化等工作。

4、负责贯彻“以租养房”方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及督促检查,按权限汇报上级审批维修预结算,保证住户安全

5、协同基层房管所及有关部门解决房怀的产权纠纷以及各种房屋的遗留问题

6、负责公房出售的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7、负责做好房产管理的各项资料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中心职责

1、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和指导对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

3、负责查清房地产的主要来源、产权性质、房屋平面测绘工作,做到产权确认具有合法依据

4、负责做好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产卷、归档工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5、负责做好有关数据、数字的统计上服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办、拆迁办、租赁办、执法科职责

1、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完善房地产市场开发体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物业、中介管理制度

2、参与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对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审定提出初审意见;开展对房地产市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3、负责全县房产物业公司的归口管理,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4、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管理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有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县房产行政执法监督及房屋纠纷仲裁工作

5、负责房屋租赁管理,依法确认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对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作出解决处理决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局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执法职能股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情况,加强个案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健全执法监督,形成内部和外部相互监督机制。

1、行政执法过程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行使行政执法的各股室先受理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务,然后接受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审核。

2、行政执法实行公开监督制度。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而办理审批、核准、颁发证照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给予答复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没有法律认可处罚依据的;

(六)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违反法定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九)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

第二十三条追究违法责任的种类

(一)本局内部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调离现职岗位;

(五)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

(六)发给基本工资,待岗培训、学习;

(七)党纪或政纪处分;

(八)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考核奖惩由本局考核评议小组执行。

第二篇: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和配合有关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职责划分不明确的,应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执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拒绝、推诿;

(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五)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六)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七)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八)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九)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公示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行政领导与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洁教育;

(三)负责组织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

(四)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讨论并作出决定;

(六)带头严格执法,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七)对提出申请、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本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评定政绩和奖惩、任用、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程度;

(三)行政措施、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规范程度;

(四)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和勤政廉洁情况;

(五)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

行考核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上缴情况)和准确率;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等)和准确率;

(四)行政性收费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指导、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诉或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或认真查处。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具体事务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本机关内设或直属执法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

评、责令改正或追究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包庇或对违法责任人查处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本机关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造成国家赔偿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因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按照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追偿,但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派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将本人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述职的主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实施《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执法责任制,以现行科室、人员、岗位职责确定其执法责任、执法任务和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主体。

第四条本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组织、执法责任、行为规范、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行使各项职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执法责任主体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执法责任主体包括:

l、局机关内设各行政执法科室。办公室、预算科、行政事业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基建投资科、综合科、企业科、统计评价科、监督科、会计科、晋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科室在行政执法和施行各项职权过程中,应当履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职责。

2、局机关从事财政行政执法活动的所有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3、受托组织

受托组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执法依据

第七条本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实施财政监督和对国有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综合经济部门。其执法依据为:

(一)单独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

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共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配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山西省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章执法组织

第八条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的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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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