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五星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乡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各相关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拐儿乡党政办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是否以乡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1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职务行为过错,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2214:0

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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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