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中风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行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景区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隆中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审核通过,并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向隆中管委会上报备案;

(二)负责组织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设立公众意见箱;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法

分管领导对所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评提出评议意见;纪检监察室根据自评意见、评议意见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主要领导确定。

纪检监察室将确定后的考核结果告知被考评者,被考评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无异议的应签名确认。自评意见、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等级分为优秀、合

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五条考评内容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六类考核内容: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执法法制培训情况、行政执法形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第六条六类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一)六类考核内容中,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

(二)除本条

(一)项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外,其他情形定为合格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违反行政执法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的;

(二)超越行政职权,进行审批、许可等行政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被执法监督调查后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挟私报复以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

(六)其他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对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体或者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其中个人评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建议上级部门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执法单位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95分以上);较好(90-95分);一般(85-90分);较差(80-85);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各执法机构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组织人事机构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采取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分局内部对有关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第六条考核指标(各执法单位按本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有关考核指标)

一)各执法机构考核分100分:

1、行政执法(3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2、行政许可(20分)。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及时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分。

3、行政应诉(10分)。不按规定要求应诉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酌情扣分。

4、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人无故不参加者,酌情扣分。

5、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应参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考试,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人无故不参加的,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的,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酌情扣分。

6、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徇私讲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酌情扣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1—5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5—1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办理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10—2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20—30分。第七条组织评议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五)在有关执法单位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由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第三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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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