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七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和局属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长负责,可以确定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落实。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确定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
(四)确定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明确奖励办法。将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与任用、待遇、奖惩结合起来。
第四条应当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篇: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平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考评工作,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明确一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局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考评内容: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范围;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是否遵守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考评,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形式,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条本局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本局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奖励。考评结果一次不合格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培训;二次以上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局对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取消其参评先进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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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