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有效减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都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治尘办[2008]7号文件要求和扬尘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待建、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内容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施行封闭施工。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
第五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备,并在大门内
侧设置排水沟,二次以上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铺设条形水蓖子,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第六条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施工待建区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在建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区域由建设方负责。
第七条施工现场进出口地坪和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应保持平整、不积水,并保持施工期间的路面完整。
第八条施工现场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工地外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第九条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驶出工地前必须进行冲洗。
第十条施工现场平整场地、基坑开挖、回填土方、竣工阶段总平面施工和基槽开挖等土石方工程及清扫施工作业场地应采用湿法作业,严禁高空抛洒。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土方、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施工场地内各材料应按总平面图统一布置,设置围挡,并且堆码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道路应有专人负责清扫,定期洒水,建渣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第三章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成立扬尘治理检查机构,制定严
格的扬尘治理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从土方开挖到总平施工全过程实施定期检查,对片区工程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制定专人负责扬尘治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扬尘整治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对施工单位造成的扬尘污染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对整个施工过程扬尘治理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工作目标,建立扬尘整治机构,落实责任人,做好扬尘治理日常检查记录,现场配备专职保洁员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以内(含200万)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200~1000万(含1000万)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以上的一成立3人以上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小组。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纳入建筑主体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2007】
360号的要求进行扣分处理,并在网上、新都电视台及新都资讯进行曝光。
第十八条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土方开挖并造成扬尘污染的,将对主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
第十九条凡被举报扬尘污染并经查属实的或被省市媒体曝光的建设工地,将对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顶格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扬尘政治职责,同一工程因扬尘治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未按规定支付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视情况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开发资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凡因同一工程扬尘治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取消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一年内参与新都区国有投资工程投标资格,停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区执业资格六个月,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分值作相应的扣减: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每次减1分,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综合评价将为不合格。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接到相关单位移送督办的,被媒体曝光的建设工地每发生一次,减3分。累计3次以上的,综合评价将为不合格。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未在调查通知和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的、或经责令限期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对该工程经行评价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新都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建筑工地扬尘噪音整治工作小结清镇市住建局建筑工地扬尘、噪音
专项整治工作小结
为强力推进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市创卫、创模工作攻坚阶段的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全面完成贵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任务,顺利通过国家验收考核,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筑府发[2008]13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筑建字[2010]40号)及《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我站党委高度重视,各科室站所积极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扬尘、噪音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加强对扬尘、噪音整治工作的领导,我站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管站,朱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潘兴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扎实苦干,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1、2011年5月12日上午,受局长和分管领导委托,建管站站长朱江在建设局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扬尘噪音整治专题会议。市境内所有施工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朱江站长针对建筑工地的扬尘噪音整治提出了具体方案。要求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
2、我站建管站工作人员对全市所有城区项目,进行仔细排查。要求所有在建工地建设管理做到现场公告牌、安全标志牌清晰、指示明确;施工人员着装整洁,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机械摆放整齐,工地用房布置合理,场区整洁;建筑材料的运输、装卸、使用、废弃规范,最大限度内控制了扬尘污染。要求建筑工地围档高度必须在2.0米以上,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必须“硬化处理”(砼厚度不小于15厘米),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台、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房屋拆迁单位进行旧房拆除前必须按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拆除的单位必须对拆除工地实行封闭打围作业,按照湿法作业的程序进行,对楼房进行全面洒水,严格控制粉尘污染。
截止目前已排查了34个项目,各施工单位均按要求进行材料密闭运输,进出口道路已硬化,出场车辆轮胎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未出现带泥上路现象。
3、针对即将到来的中、高考,我站监督人员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地进行仔细排查,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噪声,禁止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8:00进行施工作业;考试期间,各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产生噪声的生产和施工行为,自觉配合禁噪令。
4、我站建立了值班和处理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2513172,并安排专人值班,接收并处理群众投诉。
三、存在的问题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4、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不间断循环督查,实行“月度排查、重点抽查、难点复查”,严格落实渣土车辆覆盖,车辆进出冲洗,施工道路实时洒水等措施,严禁车辆撒漏、带泥上路现象的出现,对主干道两侧、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12个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对发现的扬尘污染,当场责令施工单位安排专门人员配备洒水车辆及时进行清理、洒水。
5、加大对裸土堆场、渣土清运、基坑开挖、等关键环节的扬尘治理,综合运用行政、信用等多种手段,采取诫勉谈话、不良信用记录、停工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对扬尘整治不力或违反规定的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6、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巩固扬尘整治成果,创新管理模式,推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扬尘整治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实时监测,鼓励相关责任单位加大投入,积极采用射程远、覆盖广、效果好的防尘、降尘设备,确保扬尘污染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