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检查制度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五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篇:3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整改制度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自由东街隧道项目部
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制度
一、质量检验实施细则
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现场质量工程师负责工序的检查,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验收,工程检查,报验和监理签证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把工程质量控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认真详细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错误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提出
2、施工测量放线,放线实行“双检”制,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公司、项目部双检,一般工程由经理部采用不同人或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测量记录要规范,字迹工整清晰,主测人员要签字。
3、水泥、钢筋、砂石料等各种原材料进场,应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质量不合格或质量合格证明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凭证不全者,不得进场。
4、原材料应按指定地点设置,经试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5、对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必须事先编制详细的质量措施和技术操作标准,施工中必须派技术人员
6、试验人员须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做到各种试验数据齐全、真实、资料完整。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自由东街隧道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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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质检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检查程序,配合监理工程师及时认真进行工序,隐蔽工程检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8、质检工程师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掌握设计尺寸,每道工序完工后,会同技术人员及时进行自检,填写有关检查证,核定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请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
9、质检工程师该经常深入现场,发现违反设计、施工规范或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除向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因质量问题及人身安全或对以后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有权决定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10、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带队,安质、工程、物资、试验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对在建工程的质量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同时核查考核相关部门的工作质量以及质量控制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行文通报,奖优罚劣。
11、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较小的情况下,可采取返修或返工,构成一般以上事故,应及时在24小时内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处理方案,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材料进场检验
坚持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使用前符合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
(1)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均应具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而且还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试验,检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自由东街隧道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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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后才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对经检验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原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降级使用或退货处理。
(2)原材料、半成品的堆放应符合现场要求,按照is0操作手册的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并挂好标识牌,以防误用。
(3)每月对不合格半成品、成品或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对一些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工序,分析其所用材料、工艺、生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的技艺或其他因素,对质量的不同影响,区别提出和采取预防措施。
三、材料投入保证措施
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除应由厂家提供的质保书外,还应按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并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拟订购的材料供应商名单。
我公司计划在本工程中狠抓材料质量,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全部由我单位材料部统一采购,钢筋、商品沥青混凝土、无机混合料及其它各种构配件,全部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定购,杜绝使用不明身份的材料。
材料进场实行检验制度。原材料取样送检,构配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查验出场合格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项目总工和质量员、材料员对此全权负责。
四、现场见证取样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场、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自由东街隧道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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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的检测重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和取样的真实,本工程现场取样应在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五、班组自检和交接制度
1、工程质量验收首先是班组在施工过中的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就是按照施工操作工艺的要求,边操作边检查,将有关质量要求及误差控制在限值内,这就要求施工班组搞好自检。自检主要是本班组(本工种)范围内进行,由承担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工种工人和班组等参加。在施工操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对产品进行自我检查和互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上,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验收成为“马后炮”
六、成立质量问题检查小组:
组长:张俭副组长:于克斌
组员:孙永乐、吴畏、管大为、孔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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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自由东街道路、隧道、排水、照
明工程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篇: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1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2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管理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
3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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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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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
6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项目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
7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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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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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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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
11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工程,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和现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无任何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该工程质量评为合格。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