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法治环境的调查与思考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是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也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的立身之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是前提和保障。我们结合执法活动进行了调查研究,现从几个侧面分析地区公正司法法治环境的总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供参考。

一、地区公正司法法治环境的总体状况

地区公正司法的总体状况是好的,能够按照十六大精神,积极开展依法治阿工作、推进司法公正,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等方面加强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构建和谐xxx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协调的问题依然存在

1、我区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成绩是显著的,但各部门整规工作进展不平衡。在2004年度行政执法中,立案数(不包括工商)同比增长xx%,捣毁窝点xx个,涉案人员立案数同比增长xx%。但千万元以上的x件大案没有一件(人)移送司法机关,罚款的多,做行政处理得多,移送司法机关的少。有的虽然移送了,但量刑畸轻。xx县x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认罪态度好”为由,量刑畸轻。经分院审查予以抗诉。

2、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召开后,地直各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基本都能积极配合工作,各行政执法、司法单位的工作成绩是突出的,执法态度是端正的、积极的,执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当询问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的问题时,有的单位避而不谈,缺乏配合,只谈在执法工作中是如何干的,如何依照制度管人、管事,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等等,对信息资源的共享方面还缺少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刑讯逼供犯罪不容忽视

1、2003年—2005年查办刑讯逼供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xxx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的刑讯逼供案件线索xx件,初查xx件,经初查,立案x件,线索做不立案处理的xx件,不立案的原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的x件案件中,终止侦查x件,侦查终结x件x人,已移送审查起诉,现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2、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由于刑讯逼供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和查处存在“三难”:一是发现难。司法人员在其控制的场所进行刑讯逼供,实施过程中外界很难发现,而为了防止事后被发现,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和手段五花八门,大多数都不会留下明显的伤痕,很多受害者往往也不敢对此提出控告。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案件,基本上都是造成了严重后果、难以掩盖的,大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未被发现。二是调查取证难。即使受害者提出控告,或者造成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有关司法机关也不愿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往往难度非常大,也很难认定具体责任人。三是追究处理难。由于刑讯逼供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对刑讯逼供的处理往往干扰阻力较大,执法执纪偏松、偏轻,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行为并没有得到严肃处理。这种监督薄弱、查处不力的状况,显然不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如xx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公安局干警xxx刑讯逼供一案,经两次初查后均不立案,不立案的原因主要是上述困难所致不符合立案条件。

3、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1)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是侦查机关产生刑讯逼供行为的内在因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虽然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口供—证据—口供”的传统办案模式所带来较高的办案效率是具有很强的诱惑力。一旦在侦查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口供上有突破,那么案件就会有很快进展,其他证据的搜集与完善就有了方向,既节省了办案成本、又能很快结案。另一方面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办案人内心也就踏实了,必竟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相比之下,不要犯罪嫌疑人口供,而是大海捞针式地收集外围证据最后锁定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做法,确实费神费力、成本较高。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在侦察技术设备不能满足需要,证人不予出证或做假证时有发生,缺乏直接记录犯罪行为的视听资料、书证等载体的情况下,办案更显得捉襟见肘。这对于既要求立案数、又强调破案数、成案率的侦查机关来讲就更为重要了。所以侦查机关办案人心中便或多或少地依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为了案件实体告破,可以牺牲程序性地违法。这也是现在为什么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不必言传的默许态度的原因。

(2)刑讯逼供案件在实践中难以认定,是刑讯逼供案件虽有线索但成案少的客观因素。

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因为证据情况难以认定。一方面由于讯问时参与主体只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因此缺乏见证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而且由于刑事案件从拘留到提请批准逮捕最长可延长至30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而在当时产生的身体健康伤害得以修复,从而进入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已时过境迁,难以发现和认定是否发生过刑讯逼供行为。并且我国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行为,办案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在认定讯问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更是难上加难。在现时的司法环境中,检法两院对于出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又检查不出身体伤害的,也只能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也难以具体认定刑讯逼供行为。因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存在难度,就使侦查机关的办案人更加有恃无恐。

(3)立法上的各种缺陷,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上的不一致,查办刑讯逼供案件工作所面临的执法环境和各方强大的干扰,致使查办案件难,是反渎职侵权干警不敢办案,不想办案的客观因素.

(三)检察机关办案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1、公诉部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现有干警根本无力承担堆积如山的案件,尽管在院领导的统一协调下,抽调其他科室的人员协助办案,能够缓解暂时的压力,但长期保持这种局面,对各项检察工作的平衡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配备少工作量大

目前由于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人员数量根据各级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重视程度而定,所以一般而言,基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人员有2-4人,并且是民汉干警各1-2人,其中还包括兼职人员,个别反渎职侵权局仅有1人或与反贪局合署办公。人员编制少,但是工作量大,检察机关还给反渎职侵权部门下达办案指标,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一些反渎职侵权部门还承担着反贪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种情况下反渎职侵权部门迫于应付。不可能集中力量办理大要案,很好地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

3、民事行政检察力量薄弱,现有的干警既要接待大量的上访人员,又要办理不断增加的大量案件,加之民行案件办案程序多,办案难度大,经费紧张,人员量少质弱,严重地制约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地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错案率比较高。由于民行案件要经过分院、区院审查,往往一件案件要经过半年之久,因法院立卷归档的要求,致使我们到法院调卷困难。民行案件办理存在着立法缺失现象,立法的可操作性差,办案难度大。

三、解决的对策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对维护稳定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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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检察监督,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司法腐败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要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中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有效途径之一。要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强化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引导检察人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办案的关系,牢固树立“以法律监督为主,以监督促办案”的观念;其次,加大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措施,重点对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再次,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能够严格地依法进行,有效地防止自行侦查权的滥用,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懈地努力。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在加强自律的同时,加强对其他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手段,确保《刑法》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实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