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七条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矿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篇:渣土管理办法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安全监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道路文明形象,规范渣土运输及弃置管理,节约项目建设成本,根据《xxx渣土消纳场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等城市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管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土石方费用清单和施工单位对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并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要求做出承诺。招投标完成后,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对渣土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对违反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提议对责任单位进行违规记分或实施不良记录登记,两次违反的,取消该项目xx评优资格。对严重违反渣土运输管理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须检查土方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企业的相应资质,监督其从业行为,并督促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须加强对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参照重大危险源项目进行监控,严格审批工程土方施工方案,加强对土方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土方开挖或回填施工应组织核查,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规定的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或回填。
第七条监理单位须安排专人每日对项目周边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擅自处理渣土的现象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四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项目渣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渣土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从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至项目竣工移交,施工单位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负有渣土管理责任。
第十条
渣土运输前,施工单位应确保有正规的渣土消纳场地或取土区;有符合要求的经硬化处理的进出口道路;在施工场地、消纳或取土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冲洗保洁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正常使用;必须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准运证》,临时取(卸)土的必须要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以及承运合同方可办理渣土处置审批手续,同时运输渣土车辆符合要求,实行一车一证并严格按线路行驶、时间运输。有卫生责任制度,对突发污染事故有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污染危害;有防污治污教育宣传,对管理人员和司机进行防污治污教育。
第十一条承担建筑渣土运输的土方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使用车辆应取得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在土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望城区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申报土方的运输路线,收到城管指挥中心、区政府同意开工的批复后,方可开始土方施工和渣土运输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渣土运输和管理,严禁擅自弃土和不按方案就近转移处置,一经发现,一律不予计量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应确保运输车辆无超载,车况良好,运输途中无撒漏现象发生。消纳场裸露泥土需采用绿色遮阳网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需采用种植草皮或其他绿化方式,做到“不露黄”,减少扬尘发生,杜绝二次污染。
第三篇:渣土管理办法渣土管理办法
安全保护措施:
1.开挖边坡土方,严禁切割坡脚,以防导致边坡失稳、土质松动;当边坡坡度陡于1/5时,或在软土地段,不得在挖方上侧堆土。
2.机械行驶道路应平整、坚实,必要时,底部应铺设枕木、钢板或路基箱垫道,防止作业时下陷;在饱和软土地段开挖土方,应先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设备下陷或基土产生侧移。
3.机械挖土应分层进行,按边坡支护设计规范要求放坡,防止塌方、溜坡等造成机械倾翻、淹埋等人身安全事故。用推土机推土,铲刀不得超出坡沿,以防倾覆。陡坡地段推土需设安全管理专人指挥,严禁在陡坡上转弯。正车上坡和倒车下坡的上下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不得超过10°。推土机陷车时,应用钢丝绳缓缓拖出,不得用另一台推土机直接推出。
4.多台挖掘机在同一作业面机械开挖,挖掘机间距应大于10m(保证有足够的旋转距离);多台挖掘机在不同台阶同时开挖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上下台阶挖掘机前后应相距30m以上,挖掘机离下部边坡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防造成翻车事故。
5.在有支撑的基坑中挖土时,必须防止碰撞支撑,在坑沟边使用机械挖土时,应计算支撑强度,危险地段应加强支撑。
6.机械施工区域禁止无关闲杂人员进入场地内。挖掘机工作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站人或进行其他作业。土石方爆破时,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离危险区域。挖掘机、装载机卸土,应待整机停稳后进行,不得将铲斗从运输汽车驾驶室顶部越过;装土时任何人都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7.挖掘机操作和汽车装土行驶要听从指挥;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行路线行驶,防止撞车。
8.挖掘机行走和自卸汽车卸土时,必须注意上空电线,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如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与水平距离分别不得小于2.5m与4~6m(110~220kva时)。
9.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拦,夜间配备好警示灯。
10.冬期、雨期施工,运输机械和行驶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11.采用降排水措施时,抽出的水应有组织地排放至指定位置,不得任其漫流而污染场地环境。
12.如在居民区附近施工时,噪声大的机械夜间应禁止施工,以免影响居民休息。
扬尘治理措施:
1.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栏或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2.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污染地面应及时清洗。
3.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外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垃圾、渣土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4.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外侧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四篇: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符合第
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实行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市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实行简化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国资委要求的材料,市国资委按简化审批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凡是涉及企业购并、控股的投资项目,须由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由市国资委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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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