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的对策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从日美徳的成功经验中获得的启发

1.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

1)重新确立基本法

我国当前管理城市垃圾的基本法是2005年实施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编订时间较早,将垃圾定性为危害品,重心在城市垃圾的末端处理上,因此并不完全适用于现在所提倡的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综合考虑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绿色产业的发展、循环经济、低碳清洁生产等诸多内容,此外,该部法律树立了源头治理的理念,这与我国之前的相关法律有了很大的不同,可以说从法律的层面上肯定了“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事实上,这部法律的内涵和宗旨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垃圾处理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相得益彰的,因此,可以尝试以该部法律作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基本法律。此外,应该在此法的领导之下,制定和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导,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垃圾处理法律体系。

2)颁布综合性法律

综合性法律主要作用是承接上下层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上衔接基本法,进一步细化基本法的指导性条款,缩小法律的调整范围,向下衔接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依据。如德国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基于此,我国也可以考虑制定几部综合性法律,多规则,少原则,用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细化分类回收操作程序,并明确在其相关环节中不同主体的各自职责。

3)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配套法律:

我国仅有一部有关治理垃圾的配套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实施,由于我国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因此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反映在城市垃圾处理法律方面就是缺乏配套的法规。在发达国家,他们会根据不同种类城市垃圾的不同特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我们也可以颁发其他具体的规章,涉及废弃的电池、轮胎、收容器、食品袋等。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的法规发展不平衡,无法规:部分发达城市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外,大多数城市的相关立法极为欠缺。有法规:因法规层级较低、立法内容不甚清晰等原因而难以施行。可以尝试学习美国的立法方式,只要法规内容与国家大法、国家政策不冲突,各地就能按照自己的情况制定其所需的法规。同时,应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避免出现“无用法”的情况。

4)完善法律责任,督促垃圾分类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使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2.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到街道、居委会、物业、环卫部门等多个责任单位或主体的庞大的工程,需要明确各主体在垃圾分类中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在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有序的开展。

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

配合政府在居民中宣传垃圾分类的政策,学习日本向居民派发垃圾袋、贴画与宣传册,在各小区进出门显眼的地方张贴宣传画报,宣传和鼓励居民按照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定时、定点、定种类”投放到规定的垃圾桶内,力争让每一位居民都能自觉地做到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处理列入到物业管理的必然服务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向居民收取一定的合理的垃圾处理费,学习德国采用定额收费为主、计量收费为辅的的收费模式,定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联合举办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定时的到居民家中检查垃圾分类的情况并记录,在一定时期内(如2个星期等)进行综合评比,对于分类工作做得好的居民可以予以表扬并奖励,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垃圾处理费,以此来激励居民更好的实行垃圾分类。

环卫部门。加强对队伍的建设,环卫工人要有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的优秀品质,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垃圾收运工作,对于实施垃圾分类不到位的小区,要及时向其所在居委会反映,监督所负责清运的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

4.形成全社会共同责任意识:政府主导、市场化辅之,企业配合,公众参与发挥政府产业引导作用科学规划外包产业发展

市垃圾产业化的运作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bot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先由政府和企业达成某项协议,政府将一些垃圾处理项目的经营权利让渡给企业,支持和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参与这些项目的投资和运作;投资者在合同到期之后,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和经营权利无偿返还给政府机关;最后,由政府部门决定是自营还是将该项目继续卖给某企业经营。在bot模式中,政府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企业,主要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虽然一方面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但另一方面也获得了政府的项目批文,可以投资于之前较为受限制的领域,也可获得优厚的投资收益,因此,这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不足的压力,也有助于吸引较为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

另一种则是纯民间投资性质,即纯粹由民间资本注入的垃圾处理企业。无论在哪种种模式下,政府都应积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政策性或经济性的补偿,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同时,对于bot模式的企业,政府应该实行更严厉的监督,尝试设置专人入驻企业长期监督其工作。在城市垃圾处理这一特殊的行业中,政府和企业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并辅之以市场化运作,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处理产业化道路。

德国alba欧绿宝集团:

2014年3月,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德国总理默克尔的见证下,我国企业与德国欧绿保集团签约在广东省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共建包括第三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即绿色煤炭)、餐厨垃圾等欧绿宝资源再生基地。

欧绿保集团董事长建议中国不要走德国的弯路,在技术路线选择上,可以考虑选择从第一代跳到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以更小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早日破解垃圾围城。

第三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名为机械物理/生物稳定化技术,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减量无害资源化处理,从废弃物中分离出有价值的材料及物质,并最终将剩余物制作成垃圾衍生燃料,广泛应用于电厂、水泥厂等企业生产,也被称为“绿色煤炭”。

企业配合:

因环保技术投入资金大、周期长,企业通常不愿涉足垃圾分类回收政府可以对于参与的企业在收税和贷款方面予以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向多元化的角度经营,实现废品资源的有效回收与充分利用。政府也要监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超标的情况,如果企业的生产不符合环境指标,那么政府就取消对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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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政府支持和投入机制,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发展1)政府加大监督力度,更加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问题

完善问责追究机制,各人民政府、企业等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发现污染环境问题,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对于放任不管、拒绝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应给予责任人必要的处罚,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2)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制度

政府可根据每年是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环境保护和垃圾源头治理等专项资金的投入。也可以用政府名义以一定期限内不参与公司分红的形式向较好的垃圾处理企业投资入股,以缓解城市垃圾处理企业资金不足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