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结论与对策 – 宁德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九章城市生态环境保护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认识角度上讲,大体上经历了从缺乏环境保护的知识,未能自觉地采取措施保护人类环境,到统一领导环境保护工作,有计划地治理污染;进而把保护环境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经过10年左右的实践,到1983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把环境保护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同时,提出了总战略,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境监测系统、科研系统逐步建立了起来,形成了几万人的工作队伍,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打下了基础。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概括地说,在立法上、制定标准上、污染防治上以及监督管理上都有新的进展。

一、城市环境保护的基本状况

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国家把防治新污染作为一项战略措施。1981年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原国家建委、原国务院环办颁布了《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坚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前完成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且在立项后,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抓紧了对老污染的治理。

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城市是环境污染的集中地,改善城市环境是一项紧迫的任务。1985年召开了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推动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在城市人口迅速增加、能源消耗量增长、工业产值平均每年增长7.8%的情况下,城市环境污染基本控制在“五五”时期的水平,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

对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在认识上和工作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通常需要集中解决的有3个主要问题:

(1)体制上要合理。在一个城市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是统一的、集中的;但实施规划则是分行业、分部门进行的,这是长期形成的体制。对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必须在纵向、横向上衔接好,在体制上有突破。当前,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取得较为显著成绩的地方,都由市政府出面,建立有各方面参加的领导小组,同时设精干而有实权的办事机构,大连、承德、洛阳、马鞍山等城市都如此。

(2)要有可靠的资金渠道。如目前的超标排污收费中80%返回企业,20%留作环保部门使用。那么综合整治的资金从哪里来。可否从返回企业的80%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作综合整治。城市部门是主张的,但企业部门普遍不赞成。从长远来考虑,搞活企业的外部条件之一是所在城市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的好坏,在这方面早作准备,客观上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城市功能增强了,企业才能更有生机,有更好的经济效益。

(3)要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子。城市规划、环境规划都有自己的一定之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需要城市规划学科与环境学科协同工作,以制定出一个切合实际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这就有一个技术路子问题,内容、目标、程序乃至出什么图纸,用什么指标体系,怎样编说明书等。目前是在作多种多样的探索,但要逐步形成比较规范化的办法,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当前环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有两个:

(1)从全国看,局部区域的环境污染有所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来看,环境污染与破坏仍呈发展趋势。有的研究者作了推算:若工业发展速度(以产值计)按每年递增7%,则污染物增长速度在3%左右。因此,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目前的状况也令人担忧:①水体污染突出。年排放废水量,1985年比1981年增加13%,而治理能力赶不上污水增加的速度。据55条河流流经的城市89个监测点的资料,氨氮超标河段占58.5%,亚硝酸盐氮超标占23.9%,挥发性酸超标的占33.3%,悬浮物超标的占41.9%。对31个城市77个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污染超标的占44.2%。②大气污染严重。全国城市的降尘和颗粒物全部超标;北方有1/4的城市二氧化硫超标;酸雨区也在逐步扩大。③工业废渣积存量越来越大。年排渣量4亿多吨,而综合利用仅占年排放量的1/4左右。④噪声扰民突出。有各种各样的噪声源,如汽车猛增,城市交通噪声已占噪声源的40%以上。⑤乡镇企业污染在蔓延。仅“三废”排放量已占全国总量的1/5。⑥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令人焦虑。如我国森林资源本来就不丰富,森林覆盖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低一半,但森林资源破坏十分严重。如按“五五”期间那样的速度砍伐,那么到2000年,森林覆盖率将降到8.3%(现为12%)。我国有万多种高等植物,但已有3000多种处于受威胁或濒临灭绝的境地。至于沙化面积扩大,水土流失增多,自然性的灾害频繁出现等,都说明了自然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环境监督管理急待加强。①环境法制建设还不健全,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无章可循的状况,环境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和在宣传教育中执法宣传上都需加强②环境规划工作薄弱。许多地方的环境规划尚未制定;已制定的还没有真正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去实施。③管理机构需要充实、加强,以形成中央到省、市、县,一直到乡、镇的完整管理体系④环境保护的资金渠道还不够畅通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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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都有各自的科学领域和工作范围。从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情况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城市规划工作借鉴的:

(1)环境保护立法系统化。重视立法执法,才能逐步地走向高效益、高层次的管理。一项事业仅有技术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事业健康顺利地发展。环境保护有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除了《环境保护法》这项基本法以外,还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个国家有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环境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规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样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健全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城市规划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2)积极创造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要有相应的人才,都要一定的经费,都要有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房屋、设备、仪器……)。环境保护每干一项工作,都积极物色人才、培养人才,为了强化管理,创建了世界上仅有的一座环境保护干部管理学院,培训各级环保管理干部,使他们除了懂专业,还要会管理。为了适应环保事业的发展,还积极疏通渠道,开辟财源,使相应的机构(科研、报刊、出版、学校、培训基地等)基本上建立了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作体系。相比之下,城市规划事业的外部条件则差多了。这当中有一个观点——不少教材中、讲课中都强调城市规划有“地方性”特点。实际上,这并不是城市规划工作特有的特点。难道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不强么。一项尚不为大多数人所理解的事业,在它的发展中,尤其是起步阶段,如果不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宏观上加以指导,而却过于强调“地方性”,这样常常会使它难于具备开展工作的充实条件,会使“分散性”冲掉了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