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代理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第十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的编制由厅法规处组织,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一经公布施行的申报材料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执行统一规范的标准。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文书样式要求和厅务会议批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制定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回执。由厅法规处组织制定,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由厅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厅务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流程时限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建设系统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送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经厅务会批准后公布施行。一经公布的审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分类目录由厅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
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需要的时间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然后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勤率高、按时办结率高、群众满意率高、工作差错少、工作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在评比先进、晋级、提职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全区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