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救援;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1.1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1.2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或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省政府视情设立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厅长任副指挥长。

3.2

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xx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等组成。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省经信厅。承担省级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省民政厅。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咸潮入侵监测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指导各设区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省水利厅。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能源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xx银保监局。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4

供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供水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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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xx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