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力推动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各类文化市场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督查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县、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
二、督查主体
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主体,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稽查队为行政执法督查的承办部门。
三、督查内容
(一)市场管理情况
市局对县、区文化市场管理状况、经营秩序、繁荣程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通过暗访、抽查、突击检查、信息通报等形式,重点对县、区文化市场日常管理状况、节假日市场管理状况以及文化市场举报体系规范化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
(二)案件办理情况
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全市范围内通过不同途径到达市局并由市局督查的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文物管理等各类案件,主要包括:
1、上级及相关部门批转督查的案件;
2、人民群众及“12318”文化市场举报专线提供的需督查的案件;
3、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督查的案件;
4、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督查的事项、案件;
5、新闻媒体曝光的需督查的案件;
6、其它需要督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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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督查工作实行权责明确、及时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
2、凡因督查不力,导致执法效率、执法质量降低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督查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以及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等处分。
3、县、区文化部门接办的督查事项,凡出现查处不力、不及时履行案件反馈制度、未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值班制度坚持不严、不及时受理文化市场举报等情况的,由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向县、区文化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依法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被通报的部门或个人,当年取消一切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