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

技鉴考[1998]27号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

(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

(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报和聘用,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核发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力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仿真培训中心,技校和其他电力(水电)专业技术学校的资源优势,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工协作。

第六条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条例,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有专兼职相结合,专业上有一定权威,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熟悉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做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五)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提出申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职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九条建立通用工种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立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不同工种(职业)分设若干考评组,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

第十二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制度,具体鉴定日期,工种,等级和报名条件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两个月发出通过,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凡符合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按规定核发。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