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建设财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区政府建设财力,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产生的投资、融资、还贷、贴息行为。
政府建设财力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区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区属投资公司代表政府进行的债务融资。
第三条统筹建设财力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分结合,以统为主。围绕全区建设项目统筹建设财力,统一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协调筹资、统一调度还债,构建区政府主导的财力循环体系。
(二)适度集中,确保重点。适度集中区级建设财力,确保对重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社会事业的投资。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加强对政府投资、融资、还贷、贴息的全程监管,规范投资项目运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区计委履行综合平衡和统筹管理全区政府建设财力的工作职责,主要职能是: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财力资金;编制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融资计划、还贷计划、贴息计划;全程监管投资项目;融资协调与创新;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区属投资公司涉及建设财力统筹的领域。
第二章建设财力资金管理
第五条区计委统筹、安排、使用区建设财力专户资金和区属投资公司政府性融资资金。
区建设财力专户设在区财政局,预算内拨款、预算外土地出让收益纳入建设财力部分要按时足额划入。区属投资公司要根据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融通建设资金。
第六条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区计委制订年度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列明用于项目直接投资、贴息、投资公司还本付息、补充完善投资公司资本金的份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区计委按照下达的建设财力资金安排计划,适时开具资金拨付通知单,区财政局、区属投资公司见单足额拨付。
第八条区计委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建设财力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规划,按轻重缓急上报年度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可根据实际每半年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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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