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信用自律为基础,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推广和鼓励企业使用园区信用产品,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的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三条支持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和信用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

(三)推广企业征信、推行借款企业评级,建立企业信用融资机制;

(四)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体系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为企业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助、商业往来等方面提供服务;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支持,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披露;

(八)开展企业间信用互助,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保证基金的建立;

(九)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考核、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依照一定的标准向企业推荐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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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合作,在园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落实对园区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