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巩固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县整治违法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治违办”)设在县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辖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和查处的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政府目督办、经济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环保局、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法建设。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及时将规划信息、用地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在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分解到人,依法及时打击违法建设。
第九条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和“月违法建设拆除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每月15日前将资料报县治违办;县治违办每月将全县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资料汇总后,报送市规划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条违法建设的发现:
(一)规划监督员、其他成员单位监督巡查发现;
(二)信访、举报或媒体发布的信息;
(三)上级部门或领导督办或安排布置的任务。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发现报告方式:
(一)由网格单元责任人分情况上报
1.对重大违法建设应立即向上一级网格片区负责人汇报,网格片区责任人接到汇报后逐级汇报至县治违办;网片单元责任人也可直接向县治违办上报。
网格单元责任人→网格片区责任人→镇(乡)→县治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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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政府给予表彰,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违法建设的预防、发现和报告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