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及棚户区改造制度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公益事业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负责组织全县城镇依法强制拆迁工作。有关乡(镇)及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公安、监察、广电等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城镇公益事业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县拆迁办备案。县政府对公益事业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迁。

第六条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有关部门依据《*县公益事业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县拆迁办组织县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迁。

第七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对强制拆迁的房屋,要同时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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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因强制拆迁引起的信访问题,切实做好化解维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信访局。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公益事业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