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对城市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县住建局对城市行政执法的调研报告

一、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城管执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执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群众的切身利益。担负着8个部门、25部实体法的122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涉及到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客运管理等。不仅执法内容多、任务重,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城管执法人员如何依法、准确办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目前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较强,对执法程序的严格程度较高,但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过少,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有些领域的执法程序欠缺现实操作性,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不仅影响了执法效率,而且在实际执法中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以违法建设的查处为例,查处违建时的情况都非常复杂,甚至经常会发生矛盾乃至冲突,因此执法实践中的笔录事后补写的情况较为常见。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滞后于城市发展对城市行政执法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仍然缺少专门性立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这两个条款只是授权性条款,城管行政执法的依据仍然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直接影响城管机关的职能定位;另外一个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但这个条款仅仅从法理角度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地位,而实践中直接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是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存在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嫌疑,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在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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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国城管执法人员数量已经超过百万之众。如此庞大的一支执法队伍,其法律地位未明,也缺乏统一管理。要提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执法正当性和社会认同度,必须加强规范化建设。第一,明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城管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相应的,城管执法人员是专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任务的公务员。第二,加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因此虽然现在是属地管理,但在执法规范上应全国统一,建议设立专门的国家城市管理学院,承担城管执法的培训工作。通过统一培训,在全国城管队伍中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建立规范化的执法流程,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三,城管协管力量作为政府治理的适度社会化、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体现,同时,客观上具有部分解决就业与实现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应正视协管人员存在的合理性,其法律地位应属于城管执法的纯粹执行力量。第四,各地财政应有综合执法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