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今年是我国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五五”普法规划启动4年多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

作不断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启动,“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各地紧锣密鼓地展开。现就“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供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一、关于“重点内容”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问题:一是提法欠妥。无论是“五五”普法规划,还是年度实施意见,许多地方和部门在表述普法对象时都用到了“重点对象”这一词汇。实际上,所有公民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方面应是平等一致的,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在“对象和要求”里也作了如下表述:“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广大公民要结合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实际,自觉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这说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普法的对象不应有“重点”和“非重点”之分。“五五”普法规划把“五种对象”列为重点的做法,实际上等于把“五种对象”之外的“对象”列为了“非重点”,显然对于这部分“对象”而言有失公允,也与“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这一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本意相悖。

二是“重点对象”与“法律六进”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重复、交叉的问题。以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例,“五五”普法规划在“重点对象”和“法律六进”里,都提出了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在“重点对象”里,要求“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等,在“法律六进”里,要求“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等,前者要求“着力培养法制观念”,后者要求“推进法律素质教育”,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重大区别。另外,在“法律进机关”与“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乡村”与“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之间,“法律进企业”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之间,也都存在着类似的重复或交叉问题。

三是在“重点对象”界定上有待于进一步清晰。一方面,在五种“重点对象”的确定上,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