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范彦波)

土地整治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

对土地整治投资需求、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进行探讨与研究,目的是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可行性

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社会经济条件、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有所变化。据此,开展土地整治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情况的研究,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规划,切实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2.有利于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科学性

土地整治规划必须有科学基础做支撑,通过对影响土地整治投资与筹资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资金需求与供给两方面合理分析,从而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科学性。

3.有利于发挥土地整治投资的规模效应

根据土地整治资金来源的研究,分析政府统筹、带动的其它涉农资金、社会投资等渠道,有利于涉农资金聚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投资的规模效应。

一、土地整治资金筹措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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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要求“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统筹集中使用”。

当前,我国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相关涉农资金如烟草部门对烟田的专项补贴资金、交通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

(一)新增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从1999年始征收新增费,新增费30%上缴中央,70%留给地方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增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财建[2007]84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财建[2007]861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新增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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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1、征收范围

财综。2006。48号文明确指出新增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财综。2006。48号文对征收标准和等别适时进行了调整:◆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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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由1999年的5-70元/平方米调整到2007年的10-140元/平方米。

◆等别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费征收等别确定为15等。

3、资金使用

财建。2006。861号文、财建。2008。157号文对新增费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缴纳人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缴纳标准

(1)《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地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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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研究提高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有保证,质量不降低。

◆资金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地制订”。

(三)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缴纳人

《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缴纳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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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收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通知》(国发。2010。47号)、《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等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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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村级集体经济。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依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拿回来投入农村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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