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例行督察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1-01-07来源:【字体:

土地例行督察自2008年试点以来,已逐步打造成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三年来,广州督察局不断探索督察方式,完善工作程序,扩大督察成果的应用,例行督察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得到有效发挥。本人先后参加了我局对7个地区的例行督察,对如何进一步做好例行督察工作,有几点思考,供参考。

一、突出重点,实行差别化督察方式

(一)划分不同区域。督察机构人员少,督察区域大,例行督察要实现总督察办要求的“督察区域五年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二年覆盖一次”的目标,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要突出重点,可以划分成三个督察区域,即重点地区、一般地区重点领域和观测点城市。重点地区是指不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国家和部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一般地区重点领域是指一个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部分领域或某个专题违法违规现象比较严重;观测点城市是督察机构确定的用于形势监测和分析,直接获取数据情况的地区。

(二)实行不同督察手段一是重点地区重点督察,督察内容更加全面,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各个环节;督察对象主要针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察要更深入,不仅指出违法违规现象,还要深挖原因、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二是一般地区重点领域实行差别督察,可以适当减少督察的内容,重点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和领域进行督察,督察与调研相结合三是观测点城市主要采取调研为主,督察为铺的方式,一般性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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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督察成果质量和应用。督察报告应及时整理上报,经验总结要有典型性,指出问题要准确,提出整改意见要严厉。督察成果除向总督察汇报外,还可以采取在督察区域内通报、向省区市政府反馈、适时向外界公布等。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建立移送制度,发现的典型或重大问题,可以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提高督察威慑力。

(二)强化督察整改。例行督察应重点立足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的整改。发现问题,能反映督察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认真程度;问题的整改,能反映被督察地区对督察机构的重视程度、对依法管地、用地的认识程度。强化督察整改、促进规范管理是督察机构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三)维护督察机构形象。督察机构是随着国家实行“两最严格”(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土地管理制度应运而生的,体现的应该是“严、明、勤、廉,为国督察”的宗旨和“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作风,应办好“四份差”:一是对被督察地区负责。督察应严格指出问题,规范管理,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达到督察一处、教育一片、影响全区域的效果;二是对督察组负责。督察人员不辞辛苦、一丝不苟的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原汁原味地进行通报;三是对总督察负责。派驻地方的督察局所有的工作都应对总督察负责,应不折不扣地落实总督察的指示和要求;四是对社会负责。督察机构肩负着党和国家、人民的重托,督察工作应得到社会的认可。(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调研处钟耀斌)